匯算清繳時交了增值稅附加稅與房產(chǎn)稅等,是否只能申請退稅
2020年年度匯算清繳時,我公司是一般納稅人小型微利企業(yè),2022年1-3月份已經(jīng)交了增值稅附加稅與房產(chǎn)稅、土地使用稅、印花稅,是否只能申請退稅?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3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實施小微企業(yè)“六稅兩費”減免政策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明確,納稅人符合條件但未及時申報享受“六稅兩費”減免優(yōu)惠的,可依法申請抵減以后納稅期的應納稅費款或者申請退還。
所以,2022年1-3月應享受未享減征增值稅附加稅與房產(chǎn)稅、土地使用稅、印花稅優(yōu)惠的,可以申請抵減以后納稅期的應納稅額,也可以申請退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