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PC施工總承包項目,分別列示了合同金額是按兼營還是混合銷售繳稅
EPC施工總承包項目,合同明確合同內(nèi)容有設計、施工、采購三項,并分別列示了合同金額,是按兼營,還是按混合銷售繳稅?
各地政策執(zhí)行口徑并不完全一樣。部分省市稅務機關(guān)答復參考如下:
1.河南稅務(2020-11-18):EPC業(yè)務不屬于混合銷售行為,屬于兼營行為,針對EPC合同應當分別核算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的銷售額。
2.江西稅務(2020-05-25):EPC是指公司受業(yè)主委托,對一個工程項目負責進行“設計、采購、施工”,與通常所說的工程總承包含義相似。納稅人與業(yè)主簽訂建筑工程總承包合同,從業(yè)主取得的全部收入按提供建筑服務繳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建筑服務的基本稅率9%,簡易計稅的稅率3%。
3.福建稅務(2018-10-28):一般納稅人應根據(jù)具體項目分別核算繳納增值稅。其設計服務適用稅率為6%;工程服務適用稅率為10%,征收率為3%;銷售貨物適用稅率為16%;未分別核算的從高適用稅率。(注:目前工程服務適用稅率為9%,銷售貨物適用稅率為13%)
4.深圳稅務( 2016-05-12):建筑企業(yè)受業(yè)主委托,按照合同約定承包工程建設項目的設計、采購、施工、試運行等全過程或若干階段的EPC工程項目,根據(jù)《深圳市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工作指引(之一)》規(guī)定,應按建筑服務繳納增值稅。
5.陜西稅務(2016-7-5):EPC、BT、BOT、PPP等項目中,如果一項銷售行為既涉及貨物又涉及服務,且兩個應稅項目有密切的從屬或因果關(guān)系,屬混合銷售行為?;旌箱N售行為按納稅人經(jīng)營類別不同,分別按貨物或服務繳納增值稅。
不符合上述條件的,屬于兼營業(yè)務,應分別核算貨物和服務銷售額并計算繳納增值稅。未分別核算的,從高適用稅率繳納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