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yè)將不良應收款項低價出售產生的損失能否稅前扣除
【問題】
企業(yè)將不良應收款項低價出售產生的損失能否稅前扣除?
【答案】
依據(jù)《企業(yè)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第四十七條規(guī)定:“企業(yè)將不同類別的資產捆綁(打包),以拍賣、詢價、競爭性談判、招標等市場方式出售,其出售價格低于計稅成本的差額,可以作為資產損失并準予在稅前申報扣除,但應出具資產處置方案、各類資產作價依據(jù)、出售過程的情況說明、出售合同或協(xié)議、成交及入賬證明、資產計稅基礎等確定依據(jù)。”
因此,上述應收賬款打包出售收入與賬面應收款的差額滿足上述規(guī)定的,可以作為資產損失在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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