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房產稅和土地使用稅的納稅期限如何確定
【問題】
河北省房產稅和土地使用稅的納稅期限如何確定?
【答案】
《河北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房產稅征期的通知》(冀政字〔2020〕7號)規(guī)定,為落實便民服務舉措,切實減輕納稅人負擔,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便民辦稅繳費十條新舉措的通知》(稅總函〔2019〕223號)要求,省政府決定將《河北省房產稅實施辦法》中的房產稅征期調整為:“按年征收,分期繳納。每年3月、6月、9月、12月的1日至15日申報繳納本季度房產稅。”
《河北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河北省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實施辦法>的決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3]第11號)第八條規(guī)定,土地使用稅按年計算、分期繳納。納稅人應當于每年3月、6月、9月、12月的1日至15日向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稅務機關申報繳納本季度的土地使用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