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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生高速公路通行費取得電子普通發(fā)票的增值稅稅率為9%對嗎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 編輯:qizhenzhen 2021/02/03 10:51:53 字體:

【問題】

  企業(yè)發(fā)生的高速公路通行費取得電子普通發(fā)票的增值稅稅率為9%不是3%,是否正確?

【答案】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

第一條第(六)項 現代服務的租賃服務規(guī)定:

車輛停放服務、道路通行服務(包括過路費、過橋費、過閘費等)等按照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繳納增值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2第一條第(九)項 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

2.公路經營企業(yè)中的一般納稅人收取試點前開工的高速公路的車輛通行費,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減按3%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

綜上規(guī)定可知,高速公路通行服務按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繳納增值稅,則一般納稅人收取試點前開工的高速公路的車輛通行費,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減按3%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收取試點后開工的高速公路的車輛通行費應按9%的稅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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