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年度沒有繳納過增值稅才能享受留抵退稅嗎
【問題】
是否只有以前年度沒有繳納過增值稅才能享受留抵退稅?
【答案】
《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第八條規(guī)定,自2019年4月1日起,試行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退稅制度。
(一)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納稅人,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增量留抵稅額:
1.自2019年4月稅款所屬期起,連續(xù)六個月(按季納稅的,連續(xù)兩個季度)增量留抵稅額均大于零,且第六個月增量留抵稅額不低于50萬元;
2.納稅信用等級為A級或者B級;
3.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發(fā)生騙取留抵退稅、出口退稅或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情形的;
4.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因偷稅被稅務機關處罰兩次及以上的;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根據(jù)上述規(guī)定可知,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對象包含所有企業(yè),只要企業(yè)符合上述規(guī)定的條件,無論以前年度是否繳納過增值稅,都可以享受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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