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航空公司收取機票改簽費的電子客票行程單可以抵扣進項嗎
【問題】
員工國內出差飛機改航班,航空公司收取機票改簽費,取得的改簽費的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企業(yè)可以抵扣進項嗎?
【答案】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第六條規(guī)定,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其進項稅額允許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納稅人未取得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的,暫按照以下規(guī)定確定進項稅額:
1.取得增值稅電子普通發(fā)票的,為發(fā)票上注明的稅額;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的,為按照下列公式計算進項稅額:
航空旅客運輸進項稅額=(票價+燃油附加費)÷(1+9%)×9%
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鐵路車票的,為按照下列公式計算的進項稅額:
鐵路旅客運輸進項稅額=票面金額÷(1+9%)×9%
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計算進項稅額: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運輸進項稅額=票面金額÷(1+3%)×3%”
旅客取得的符合上述規(guī)定的改簽費屬于國內旅客運輸服務,企業(yè)取得的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可以抵扣進項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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