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出讓合同,分期支付土地款產生的利息是否需要繳納契稅
【問題】
通過'招、拍、掛”程序承受國有土地使用權,土地出讓合同規(guī)定可以分期支付土地款,由于分期支付土地款產生的利息是否需要繳納契稅?
【答案】
參考《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使用權出讓等有關契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4〕134號)規(guī)定第一條規(guī)定:“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其契稅計稅價格為承受人為取得該土地使用權而支付的全部經濟利益”。
因此,實務中部分稅局認為根據出讓合同所支付的全部經濟利益都要計入契稅計稅依據繳納契稅,具體建議與主管稅局溝通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