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勞務派遣服務的合同是否繳納印花稅?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主席令第八十九號)第二條規(guī)定,本法所稱應稅憑證,是指本法所附《印花稅稅目稅率表》列明的合同、產權轉移書據(jù)和營業(yè)賬簿。第三條規(guī)定,本法所稱證券交易,是指轉讓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所、國務院批準的其他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交易的股票和以股票為基礎的存托憑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 附件《印花稅稅目稅率表》列明的合同包括:借款合同、融資租賃合同、買賣合同、承攬合同、建設工程合同、運輸合同、技術合同、租賃合同、保管合同、倉儲合同、財產保險合同;產權轉移書據(jù)包括:土地使用權出讓書據(jù)、土地使用權、房屋等建筑 物和構筑物 所有權轉書據(jù)(不包括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土地經營權轉移)、股權轉讓書據(jù)(不包括應 繳納證券交易印花稅的)、商標專用權、著作權、專利權、專有技術使用權轉讓書據(jù)。
根據(jù)上述規(guī)定,提供勞務派遣服務的合同不屬于印花稅征稅范圍,不需要繳納印花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