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差額計算繳納增值稅時可以減除無形資產原值中是否包含的契稅嗎?
答:《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有關勞務派遣服務、收費公路通行費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47號)第三條第(二)項規(guī)定,納稅人轉讓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去取得該土地使用權的原價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根據上述規(guī)定,企業(yè)出售營改增前的土地,按差額計算繳納增值稅時,只允許減除土地使用權的原價,不包含契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