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經營原因拆除在建工程,已抵扣的進項稅是否轉出?
由于經營原因拆除在建工程,已抵扣的進項稅是否轉出?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五)條規(guī)定,非正常損失的不動產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購進貨物、設計服務和建筑服務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納稅人新建、改建、擴建、修繕、裝飾不動產,均屬于不動產在建工程。第二十八條規(guī)定,不動產、無形資產的具體范圍,按照本辦法所附的《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注釋》執(zhí)行。固定資產,是指使用期限超過12個月的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工具、器具等有形動產。非正常損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貨物被盜、丟失、霉爛變質,以及因違反法律法規(guī)造成貨物或者不動產被依法沒收、銷毀、拆除的情形。
根據(jù)上述規(guī)定,由于經營原因拆除在建工程,已抵扣的進項稅不需要轉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