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發(fā)生股權轉讓行為,支付給個人的違約金是否需要代扣代繳個稅?
準備購買個人的股權,但后來沒談成,未發(fā)生股權轉讓行為,支付給個人的違約金是否需要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主席令第九號)第二條規(guī)定,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一)工資、薪金所得;(二)勞務報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五)經營所得;(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七)財產租賃所得;(八)財產轉讓所得;(九)偶然所得。
由于未發(fā)生股權轉讓行為,支付給個人的違約金不屬于個人所得稅征稅范圍,不需要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