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承兌匯票貼現取得銀行開具的專用發(fā)票能否抵扣進項稅?
銀行承兌匯票貼現取得銀行開具的專用發(fā)票能否抵扣進項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建筑服務等營改增試點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58號)以及《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規(guī)定,購進的貸款服務、餐飲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娛樂服務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財稅〔2016〕36號附件1后附《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第一條(五)規(guī)定,金融服務是指經營金融保險的業(yè)務活動。包括貸款服務、直接收費金融服務、保險服務和金融商品轉讓。第1目規(guī)定,貸款,是指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業(yè)務活動。各種占用、拆借資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間(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報酬、資金占用費、補償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買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資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資性售后回租、押匯、罰息、票據貼現、轉貸等業(yè)務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質的收入,按照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
根據上述規(guī)定,票據貼現屬于金融服務——貸款服務的增值稅征稅范圍,取得專用發(fā)票不能抵扣進項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