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個稅法實施后,年終獎計稅辦法是否會延續(xù)?!
員工從任職企業(yè)取得的與其履行工作相關的報酬,應當按“工資、薪金”計繳個人所得稅。原個人所得稅法下,“工資、薪金”所得按月計征;新個人所得稅法實施后,“工資、薪金”所得要按年計征,按月預繳。原個稅法下“工資、薪金”計稅辦法有些特殊的適用規(guī)定,比如年終一次性獎金。新個稅法實施后,計稅事項該怎么適用?相信這是大家都比較關心的問題,現在我們就試著分析分析。
一、原個稅法下:
全年一次性獎金是指行政機關、企事業(yè)單位等扣繳義務人根據其全年經濟效益和對雇員全年工作業(yè)績的綜合考核情況,向雇員發(fā)放的一次性獎金。
納稅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單獨作為一個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計算方法是:年終獎(A)/12,根據計算數據確定個人所得稅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
年終獎應交個人所得稅=(年終獎(A)-當月計稅工資低于3500元的部分)*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二、新個稅法適用分析
新個人所得稅法下,“工資、薪金”所得是按年計征,那年終一次獎金適用計稅辦法還會適用嗎?
目前修訂的個人所得稅法沒有提到年終獎金的計稅事項,與原個人所得稅法一樣;而年終獎計稅辦法相關的文件《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2005】9號)并沒有作廢。個人判斷,在稅務局正式作廢之前,適用該辦法對年終獎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是合規(guī)的。
三、但是一次性年終獎計稅辦法還有必要存在嗎?
原個人所得稅法下,一次性年終獎計稅有以下特點:
①年終獎單獨作為“工資、薪金”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②分攤到各個月,以月所得額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
③速算扣除數只減除一次(而不是每月所得減一次);
而執(zhí)行新的個人所得稅法后,“工資、薪金”所得是按年計征個人所得稅的。所以,如果年終獎不單獨計稅(取消現行的年終一次性獎金計稅辦法),并入全年綜合所得中,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的范圍是年度數,也即月度區(qū)間數的12倍,相當于取得的年終獎也是分攤到全年各月確定各月對應的稅率;而且減的速算扣除數也是年度數,即,月度速算扣除數的12倍。單純從適用稅率與速算扣除數方面考慮,國稅發(fā)【2005】9號規(guī)定的年終獎一次計稅辦法沒有優(yōu)勢。這樣,年終一次性獎金的優(yōu)勢就只有單獨計算了。當年終獎金額在36000元以下時,年終獎并入綜合所得的應納稅所得額(減完60000、社保、公積金和專項附加扣除后)不超過36000元時,取消年終一次性獎金的計稅辦法,對納稅人反而會更有利(相當于月度計算的速算扣除數多減了11次)。以此類推,年終一次性獎金,與年終一次性獎金并入綜合所得的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沒有變化的,取消年終一次性獎金對納稅人更有利。
所以,國稅發(fā)【2005】9號規(guī)定的年終一次性獎金計稅辦法如果取消,不能簡單的認為對納稅人是有利的、或是不利的。
| 作者:盛老師(正保會計網校答疑專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