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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從業(yè)資格考試《期貨法律法規(guī)》知識點:國有控股企業(yè)違規(guī)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 編輯: 2015/03/17 11:40:09 字體:

為幫助參加2015期貨從業(yè)資格考試的學員鞏固知識,提高備考效果,正保會計網(wǎng)校整理了2015期貨從業(yè)資格考試《期貨法律法規(guī)》知識點供大家參考,希望對廣大考生有所幫助,祝大家學習愉快,夢想成真!

第七十三條

國有以及國有控股企業(yè)違反本條例和國務院國有資產(chǎn)監(jiān)督管理機構以及其他有關部門關于企業(yè)以國有資產(chǎn)進入期貨市場的有關規(guī)定進行期貨交易,或者單位、個人違規(guī)使用信貸資金、財政資金進行期貨交易的,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滿10萬元的,并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

第七十四條

境內單位或者個人違反規(guī)定從事境外期貨交易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滿20萬元的,并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暫停其境外期貨交易。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五條

非法設立期貨交易場所或者以其他形式組織期貨交易活動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滿20萬元的,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人員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非法設立期貨公司及其他期貨經(jīng)營機構,或者擅自從事期貨業(yè)務的,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滿20萬元的,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人員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六條

期貨公司的交易軟件、結算軟件供應商拒不配合國務院期貨監(jiān)督管理機構調查,或者未按照規(guī)定向國務院期貨監(jiān)督管理機構提供相關軟件資料,或者提供的軟件資料有虛假、重大遺漏的,責令改正,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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