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股東訴上海外高橋保稅區(qū)開發(fā)股份有限公司等證券虛假陳述賠償案二審在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正式開庭審理。一審同樣作為被告并被要求與外高橋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普華永道中天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在二審正式開庭前,已與小股東達成和解,小股東代理律師許峰已在5月31日雙方達成和解后當庭向上海高院申請撤回對普華永道的上訴。
許峰告訴記者,除小股東是否存在投資差額損失這一重大爭議外,在31日及之前幾次的開庭中,二審正式開庭后雙方就訴訟時效及揭露日、更正日問題爭議仍然很大。
據(jù)悉,因該案揭露日、更正日以及損失確定涉及到較多的數(shù)學計算,法院已通知原被告雙方對相關數(shù)據(jù)進行最后的補充核實,上海高院為審慎起見,將于一周后對該案進行第四次開庭審理。
據(jù)悉,此前這個索賠標的僅有八千余元的虛假陳述民事賠償案,在上海高院已經(jīng)進行了一次談話開庭和一次調解開庭,此次開庭是在二審階段的第三次開庭。該小股東于虛假陳述實施日之后至2005年6月25日期間以0.515美元均價買入外高橋B股5800股,并至起訴時一直持有,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fā)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guī)定》(下稱“虛假陳述司法解釋”)第三十二條等法律依據(jù),其存在1366美元投資差額損失,遂委托上海市華榮律師事務所許峰律師于2009年11月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證券虛假陳述民事賠償訴訟。
上海一中院于2010年3月作出判決,稱小股東至起訴之日持有的股票價格高于買入價,認定其并未發(fā)生實際損失,不具備產(chǎn)生相應民事賠償責任的事實基礎。然而,根據(jù)虛假陳述司法解釋,在基準日之后,投資差額損失計算僅與買入平均價、基準日及基準價有關。故小股東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要求上海高院依法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