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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否用減免的增值稅彌補虧損

2010-2-8 11:4 中國稅務報 【 】【打印】【我要糾錯

  【問題】

  我公司是一家經營虧損的化肥生產企業(yè),生產的化肥屬免稅項目,我們可以將所減免的增值稅作為國家補貼計入營業(yè)外收入彌補虧損嗎?

  【解答】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財政性資金、行政事業(yè)性收費、政府性基金有關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1號)第一條,對財政性資金作了以下規(guī)定:

  一是企業(yè)取得的各類財政性資金,除屬于國家投資和資金使用后要求歸還本金的以外,均應計入企業(yè)當年收入總額。

  二是對企業(yè)取得的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guī)定專項用途并經國務院批準的財政性資金,準予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三是納入預算管理的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等組織按照核定的預算和經費報領關系收到的由財政部門或上級單位撥入的財政補助收入,準予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但國務院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該條款所稱的財政性資金,是指企業(yè)取得的來源于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財政補助、補貼、貸款貼息,以及其他各類財政專項資金。

  根據上述規(guī)定,你公司享受減免的增值稅屬于財政性資金,不屬于國家投資范疇,在不滿足免征和不征企業(yè)所得稅條件時是可以用于彌補虧損的。

責任編輯:zo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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