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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我公司有從別的公司清欠回來的車輛,用于抵頂欠款,由于對方公司不配合,車輛無相關手續(xù),只估計個金額抵頂所欠貨款,我公司對清欠回來的車間進行了拍賣,往往拍賣的價格低于當初對方公司估計的價款,這部分損失如何賬務處理,由于無車輛的手續(xù),公司如何入賬,涉及的稅費問題如何處理?
【解答】
車輛作為一種交通工具的特殊性,決定了必須有完備的手續(xù),才能作為正常資產進行使用或流通交易。
所述清欠車輛如果已經拍賣變現(xiàn),貴公司可以就拍賣所得作為債務方的債務清償金額,形成的損失可以 依據(jù)《企業(yè)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國稅發(fā)[2009]88號) 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guī)定申請稅前扣除。但上述條款中,強調可以扣除的損失應為對方確實“無力清償債務”的事實,如果無法就債務方缺乏清償能力舉證,形成的損失將無法正常申報扣除。
車輛沒有相關手續(xù)也無法正常上路使用,無法過戶,更無法作為正常的可使用資產入帳。建議通過法律途徑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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