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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考信息
根據財政部《會計基礎工作規(guī)范》第五十五條規(guī)定的精神,已經存檔的會計憑證需要調用時,必須經本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批準,可以復印。如果是外單位調用提供復印件,提供時應當在專設的登記簿中登記,并由提供人員和接收人員共同簽名或者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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