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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貨人與收貨人不一致進項稅可以抵扣嗎

2009-12-11 13:26 讀者上傳 【 】【打印】【我要糾錯

  【問題】

  假設我公司是A公司,經(jīng)銷商是B公司,收貨單位是C公司,具體業(yè)務是這樣的,B公司和A公司簽定銷售合同,C公司是B公司的客戶,A公司的貨直接送到C公司,由A公司向B公司開票并收款,請問這種情況有稅務風險嗎?

  【解答】

  貴公司這種銷售行為,真實經(jīng)濟業(yè)務發(fā)生的一般流程為:A公司將貨物銷售給B公司后,除收貨人與B公司不同外,其支付貨款單位和發(fā)票名稱均應為B公司。B公司購入A公司該批貨物后,再銷售給C公司,由B公司向C公司開具發(fā)票和收取貨款。如C公司是真正購貨人,也就是收貨人,而B公司只是取得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沒有再次銷售過程,這時,A、B公司分別存在涉嫌虛開和取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行為,而C公司購貨貨物未取得發(fā)票,其成本也不得稅前扣除,同時C公司由此也會引起其他涉稅事項。

  通過所述,我們從表面分析貴公司銷售貨物出現(xiàn)了購貨人與收貨人不一致,稅務機關可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增值稅抵扣憑證協(xié)查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fā)[2008]51號)相關規(guī)定,開展“票、貨、運、款是否相符”的協(xié)查。

責任編輯:zo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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