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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考信息
匯票是一種要式證券,出票行為是一種要式行為,故匯票的作成必須符合法定的格式。匯票的格式就是作成匯票后表現(xiàn)于匯票之上的內容。該內容可分為絕對應記載事項、相對應記載事項和非法定記載事項。
1.匯票的絕對應記載事項
匯票的絕對應記載事項是指票據法規(guī)定必須在票據上記載的事項,若欠缺記載,票據便為無效。根據《票據法》第二十二條之規(guī)定,匯票的絕對應記載事項包括七個方面的內容,如果匯票上未記載該七個方面事項之一的,匯票無效。具體內容如下:
?。?)表明“匯票”的字樣。這是指在票據上必須記載足以表明該票據是匯票的文字。如果沒有該等文字,“匯票”則為無效。根據我國現(xiàn)行匯票的用法,匯票可有“銀行匯票”、“銀行承兌匯票”、“商業(yè)承兌匯票”等稱謂,因此,只要能夠有表明“匯票”字樣的,即可。
?。?)無條件支付的委托。這是匯票的支付文句,即須表明出票人委托付款人支付匯票金額是不附帶任何條件的。換言之,如果匯票附有條件(如收貨后付款),則匯票無效。那么,匯票上未記載“無條件支付的委托”是否就導致匯票無效呢?從我國目前使用的匯票來看,主要有銀行匯票、商業(yè)承兌匯票、銀行承兌匯票三種。這三種匯票都未記載支付文句。從銀行匯票來看,出票人同時又是付款人,出票人實際上是約定自己支付匯票金額,而不存在出票人對他人的支付委托。也就沒有必要記載支付委托。從商業(yè)承兌匯票來看,以付款人為出票人的,出票人與付款人為同一個,也不存在支付委托問題;以收款人為出票人的,則存在出票人對付款人的支付委托。從銀行承兌匯票來看,則存在支付委托的問題。我們認為,盡管實務中上述三種匯票的付款都是無條件付款,但是,《票據法》生效之后,應嚴格依此規(guī)定記載該等支付文句。否則,匯票即為無效。
?。?)確定的金額。這是指匯票上記載的金額必須是固定的數(shù)額。如果匯票上記載的金額是不確定的,如10萬元以下、5萬元以上等,匯票將無效。在實踐中,銀行匯票記載的金額有匯票金額和實際結算金額。匯票金額是指出票時匯票上應該記載的確定金額;實際結算金額是指不超過匯票金額,而另外記載的具體結算的金額。匯票上記載有實際結算金額的,以實際結算金額為匯票金額。如果銀行匯票記載匯票金額而未記載實際結算金額,并不影響該匯票的效力,而以匯票金額為實際結算金額。實際結算金額只能小于或等于匯票金額,如果實際結算金額大于匯票金額的,實際結算金額無效,以匯票金額為付款金額。根據《支付結算辦法》第六十一條的規(guī)定,收款人受理申請人交付的銀行匯票時,應在出票金額以內,根據實際需要的款項辦理結算,并將實際結算金額和多余金額準確、清晰地填入銀行匯票內解訖通知的有關欄內。未填明實際結算金額和多余金額或實際結算金額超過出票金額的,銀行不予受理。
?。?)付款人名稱。付款人是指出票人在匯票上的委托支付匯票金額的人。付款人是匯票的主債務人。如果匯票上未記載付款人的名稱,收款人或者持票人將不知道向誰提示承兌或提示付款。因此,匯票上未記載付款人,匯票便為無效。
?。?)收款人名稱。收款人是指出票人在匯票上記載的受領匯票金額的最初票據權利人。在英美法國家,法律允許簽發(fā)無記名式匯票,沒有將收款人名稱規(guī)定為應記載事項,而我國《票據法》則不允許簽發(fā)無記名匯票。故匯票上應將收款人名稱作為應記載的絕對之事宜,這有利于匯票的轉讓和流通,減少發(fā)生糾紛。
(6)出票日期。這是指出票人在匯票上記載的簽發(fā)匯票的日期。出票日期在法律上具有重要的作用,即可以確定出票后定期付款匯票的付款日期、確定見票即付匯票的付款提示期限、確定見票后定期付款匯票的承兌提示期限、確定利息起算日、確定某些票據權利的時效期限、確定保證成立之日期、判定出票人于出票時的行為能力狀態(tài)以及代理人的代理權限狀態(tài)等,因此,如果匯票上不記載出票日期,這將不利于保護持票人的票據權利。其應為絕對應記載事項。
?。?)出票人簽章。這是指出票人在票據上親自書寫自己的姓名或蓋章。這一問題在前述有關內容已作說明。如果匯票出票人不在匯票上簽章,匯票即為無效。
2.匯票的相對記載事項
這也是匯票上必須應記載的內容,但是,相對應記載事項未在匯票上記載,并不影響匯票本身的效力,匯票仍然有效。該等未記載的事項可以通過法律的直接規(guī)定來補充確定。《票據法》第二十三條規(guī)定丁這一內容,以下分別加以闡釋。
?。?)付款日期。這是指支付匯票金額的日期。匯票除見票即付外,其金額一般是在簽發(fā)匯票后一段時間才支付。因此,匯票應記載一個付款日期以作為票據權利人行使票據權利的依據。但是,如果匯票上未記載付款日期的,并不必然導致票據的無效,根據《票據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此為見票即付。
關于付款日期,《票據法》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了四種形式,即見票即付、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見票后定期付款。付款日期為匯票到期日。出票人簽發(fā)匯票時,只能在這四種法定形式中選定,而不能選用法定形式以外的其他任何形式。見票即付是指匯票的付款人一經持票人為付款提示,即應該予以付款的一種付款日期形式。匯票上未記載具體付款時間,表明了“見票即付”字樣或依法推定為見票即付的,持票人提示匯票的提示日就是付款日期,即屬_匯票到期。但是,為了防止持票人久久不提示票據,損害債務人的利益,《票據法》第五十三條規(guī)定,見票即付匯票的法定付款提示期限為出票日起1個月。持票人未在此期限內為付款提示的,即喪失對其一切前手的追索權。定日付款是指匯票上記載特定年、月、日為支付款日期的一種形式。由于該形式的付款日期最為明確,故實踐中使用較多。出票后定期付款是指匯票上記載的從出票日起經過一定期間方能付款的一種付款日期形式。這是從出票日作為起算日,直到匯票上記載的一定期間(如2個月)的末日為到期日。見票后定期付款是指出票人在匯票上記載的于付款人承兌日起經過一定期間方能付款的一種付款日期形式,如見票后3個月付款或承兌后6個月付款等。這里的起算日即是見票日。
?。?)付款地。這是指匯票金額的支付地點。此一內容應在票據上加以明確記載,以便于收款人或持票人知道在何地提示付款。但是,如果匯票上未記載付款地的,也不必然導致票據無效,而是依據法律的規(guī)定確定付款地。根據《票據法》第二十三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在此情況下,付款地為付款人的營業(yè)場所、住所或者經常居住地。付款人的營業(yè)場所為其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固定場所,付款人沒有經營場所的,以其住所為付款地,住所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則以其經常居住地為付款地。根據我國有關法律解釋,經常居住地一般是指公民最后連續(xù)居住滿1年以上的日常生活居住地。
?。?)出票地。這是指出票人簽發(fā)票據的地點,此一內容亦應在票據上加以明確記載。如果匯票上未記載出票地的,依照《票據法》第二十三條第四款之規(guī)定,出票人的營業(yè)場所、住所或者經常居住地為出票地。
3.匯票的非法定記載事項
這是指法律規(guī)定以外的記載事項。根據《票據法》第二十四條之規(guī)定,匯票上可以記載本法規(guī)定事項以外的其他出票事項,但是該記載事項不具有匯票上的效力。法律規(guī)定以外的事項主要是指與匯票的基礎關系有關的事項,如簽發(fā)票據的原因或用途、該票據項下交易的合同號碼等等。因此,這些事項盡管有利于當事人清算方便,但卻與票據關系本身關系不大,故其不具有票據上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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