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責任審計作為新時期加強干部監(jiān)督與管理的重要手段,在經濟生活中發(fā)揮著重要作用。筆者作為一名內部審計人員,在實踐中認識到目前農業(yè)科研單位經濟責任審計仍存在一些問題,亟待加以解決,本文對此作一探討。
一、經濟責任審計存在的問題
農業(yè)科研單位經濟責任審計存在的問題,主要表現在審計實施前、實施中和實施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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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審計部門被動接受審計任務,不能主動制定審計計劃,按審計計劃安排審計。由于經濟責任審計任務的下達與單位負責人的任免直接相關,而單位負責人的任免由組織人事部門掌握,審計部門事先不了解有關人事任免的信息,只有在得到組織人事部門的通知后,才能做相關的審計立項。因此對審計部門來說,經濟責任審計是一項非經常性的受托審計,不能由審計部門自行制定計劃并安排。這樣做的結果是,審計部門被動接受審計任務,不能合理安排審計資源,項目執(zhí)行缺乏計劃性,隨意性較大。
2.安排審計任務一般為“先離后審”,審計結果利用率低。由于種種原因,實際工作中對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一般采取“先離后審”,即被審計人新職務安排到位,然后進行其前任職務期間的審計,有的甚至在該被審計人離職一年或更長時間后,才安排對其經濟責任審計。這樣,往往導致經濟責任審計流于形式,審計結果不能得到合理利用,審計人員的工作積極性受到挫傷。另外,“先離后審”使經濟責任審計變成了一種事后審計,其監(jiān)督作用被弱化,無法起到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的作用。
(二)審計實施中存在的問題
1.審計人員在審計過程中風險意識淡薄,忽視審計質量。審計風險形成的原因很多,大致可歸納為客觀原因和主觀原因兩種?陀^原因主要包括:
。1)被審計單位提供的會計信息不充分,甚至提供虛假信息,導致審計風險。經濟責任審計必須在充足的會計信息基礎上進行,會計信息不足,勢必影響審計結果;虛假會計信息也會影響審計評價的客觀性,致使審計人員判斷錯誤。
(2)經濟責任界定難形成審計見險。在有些情況下,難以對被審計人所應承擔的經濟責任進行界定。例如,被審計人本人不存在違法違紀行為,但單位管理卻出現了較大的問題;又如,因領導人決策失誤給單位造成重大經濟損失,責任應由被審計人還是單位領導班子承擔,這些都可能給審計人員帶來困感,尚無明確界定標準。
(3)技術手段有限引發(fā)審計風險。隨著對干部監(jiān)管的力度逐漸加大,有些單位和個人作假手段愈加隱蔽,給審計查證帶來更大難度,使用一般手段難以破解,而使用特殊手段又受到限制,由此帶來審計風險。
形成審計風險的主觀原因主要是,審計人員自身水平低導致審計風險。審計人員必須具有較高的業(yè)務水平和職業(yè)素養(yǎng),不僅精通財會知識,還應掌握基建、法律、計算機等相關知識,具備較高的查賬技能和綜合分析能力,才能保證審計質量。另外,審計人員必須自覺遵守職業(yè)道德規(guī)范,做到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對審計中發(fā)現的問題要充分披露,不能避重就輕。
2.審計內容不明確。目前,我國對黨政領導干部和中央企業(yè)法定代表人的經濟責任審計都明確規(guī)定了審計內容。但科研單位既不同于行政單位,又不同于中央企業(yè),在現實情況下,對科研單位負責人經濟責任審計的內容,是由審計人員根據經驗判斷,于是可能對不同的審計負責人審計內容不同,內容寬或窄,由審計人員自行決定。
(三)審計實施后存在的問題
1.審計評價的內容不規(guī)范,標準不確定。對于審計評價的內容,目前表現為不是“越位”就是“缺位”。審計人員不僅對被審計人在單位經濟活動中的成績進行評價,還要查找問題、分析原因、確定性質,進而對被審計單位的未來發(fā)展、精神文明建設等作出評價,這樣全面評價的結果容易造成“越位”、“缺位”。主要表現在對被審計人應負責任的經濟事項不進行評價!霸轿弧焙汀叭蔽弧笔箤徲嬋藛T在評價時可有選擇地決定評價重點,從而影響了審計結果的客觀公正。
目前,當務之急是要建立一套統(tǒng)一的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標準指標體系。否則,定性評價過多,量化指標不足,審計評價主觀性強,客觀性弱。
2.審計結果利用率低。形成審計結果利用率低的原因:一是“先離后審”使經濟責任審計流于形式,審計報告質量低,無利用價值;二是經濟責任審計未受到組織人事部門的重視,僅將其作為干部任免的必要程序,只要履行即可。審計報告中提到的問題,往往得不到被審計單位下一任負責人的重視,新任領導不愿處理前任的問題,通常會繼續(xù)遺留下去。
二、解決問題的對策
(一)由紀檢、監(jiān)察、人事及審計部門共同建立經濟責任審計聯席會議制度,加強經濟責任審計的計劃性。經濟責任審計不僅是審計部門的職責,紀檢、監(jiān)察和人事部門也要認識到經濟責任審計的外延已擴大以加強監(jiān)管的職責,為此,應定期舉行紀檢、監(jiān)察、人事及審計部門的經濟責任審計聯席會議,由會議根據干部考核、選拔的需要,提出下一年度經濟責任審計計劃,下達給審計部門,審計部門根據計劃制定下一年度的工作計劃。如果單位沒有條件建立該項制度,就要求審計部門與人事部門及時進行信息溝通,主動了解下一年度的到屆人員及單位,據此作出審計計劃。
(二)實行“先審后離”,積極推行“任中審計”。為避免在干部監(jiān)督、選拔和任用中的形式主義,應實行“先審后離”,這樣可增強審計的時效性,及時發(fā)現被審計人在任期間存在的問題,及時作出審計結論供組織人事部門參考;對組織人事部門來說,可以避免用人上可能的失誤;對繼任者來說,可以明明白白地接過一個家底清楚的單位。
既然是對干部在任職期間的經濟責任進行的審計,那么,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安排在任期中審計,即“任中審計”。這樣一是可以分解審計工作量,避免審計量過大可能影響審計質量;二是可以增強審計的時效性,督促被審計單位及時改正。
(三)重視和合理規(guī)避審計風險,努力提高審計質量。經濟責任審計中審計風險形成的原因很多,針對不同原因有不同的解決方法。
1.為避免被審計人及單位提供虛假會計信息或不充分提供會計資料,應在實施審計之前要求被審計人和單位做出書面承諾,保證其所提供的會計資料真實、完整、安全、可靠,對賬外資產、或有負債等情況,也要做出書面承諾。這樣就明確了被審計單位相關人員(負責人、財務主管等)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2.對經濟責任的界定關系到對被審計人的評價,應遵循實事求是、客觀公正、權責結合的精神和堅持重要性原則。一是要分清主觀與客觀責任,查明被審計人給單位造成損失的原因是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還是因不可抗力的原因,或對國家及行業(yè)政策把握不準導致決策失誤等;二是要分清任前和任中的責任,即責任人應對其任職期間的經濟活動承擔相應責任,而不應對從任前延伸到任中的經濟活動的后果承擔責任;三是要分清個人責任與共同責任,即一項決策是由責任人自行決策,則由責任人承擔相關責任,如決策是經領導班子集體討論決定的,則應由領導班子成員共同承擔責任;四是要分清直接責任與間接責任,即使是責任人應承擔的經濟責任,也應分清是直接責任還是間接責任,不能輕率地下結論。
3.多年來,審計人員已形成固定的審計模式,習慣于從數據中找數據,滿足于就賬論賬,審計水平很難得到提高。隨著經濟責任審計難度的加大,要求審計人員必須具有較高的政治素質和較強的業(yè)務能力。審計部門應采取多種方式不斷加強對審計人員的培訓,內容包括審計專業(yè)、基建、法律、計算機和管理等方面知識,同時,還要加強職業(yè)道德培訓,使審計人員樹立誠實守信、內省自愛、克己慎獨的職業(yè)道德觀,建立一支嚴守審計紀律、恪守審計職業(yè)道德規(guī)范,具有依法審計、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嚴謹穩(wěn)健職業(yè)態(tài)度的審計干部隊伍。
。ㄋ模└鶕蒲袉挝唤洕顒拥奶攸c確定經濟責任審計的內容。目前,國家對于黨政領導干部和中央企業(yè)法定代表人的經濟責任審計的內容都有明確的規(guī)定?蒲袉挝徊煌谛姓䥺挝缓椭醒肫髽I(yè),其經濟活動有自身的特點,它一方面有國家財政撥款的事業(yè)費及專項撥款的收支活動,另一方面又有自主創(chuàng)收的科研活動及產業(yè)開發(fā)活動。因此,其審計內容應包括:
1.財政財務收支事項是否真實,有無做假賬;
2.貫徹執(zhí)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情況;
3.對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是否符合有關政策規(guī)定,專項資金的使用是否達到預期目標;
4.科研活動產生的經濟效益是否真實;
5.產業(yè)開發(fā)活動產生的經濟效益是否真實;
6.凈資產保值增值情況;
7.有無個人違反決策程序或決策失誤造成重大損失的情況;
8.個人遵守有關廉政規(guī)定情況。
(五)規(guī)范審計評價的內容,建立一套科學、合理、操作性強的評價指標體系。確定審計評價的內容應遵循以下原則:(1)審計評價應緊緊圍繞經濟責任進行,與被審計人不相關的經濟責任不評價,即不能越超經濟活動的范疇去評價不屬于經濟責任的內容;(2)審計評價應在審計事項范圍內進行,與審計事項不相關的事項不評價,即堅持審計什么評價什么,沒有進行審計的不評價;(3)審計評價應依據審計查明的事實進行,證據不充分的事項不評價;(4)審計評價應依據重要性原則進行,突出對被審計人任期經濟工作實績的評價,突出對被審計人所在單位財政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的評價,突出對被審計人廉潔自律情況的評價,突出對被審計人所在單位可持續(xù)發(fā)展情況的評價。
在經濟責任審計評價中建立剛性標準,由模糊定位向量化標準的審計評價轉變,改變過去因審計人員業(yè)務水平和思維方式的差異導致的對相同審計事項的不同審計結果,使審計結果客觀、公正。
。┙⒉块T聯系制度,及時溝通、傳遞信息,充分利用審計成果。經濟責任審計成果的利用是經濟責任審計的重要環(huán)節(jié),紀檢、監(jiān)察、人事等有關部門應充分利用經濟責任審計成果,將其作為對干部業(yè)績考評和職務任免的參考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