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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國家如何查稅

2006-7-27 14:1 《首席財務官》·盛立中 【 】【打印】【我要糾錯

  美國一位大法官曾這樣說:“權利法案中的大多數(shù)條款都是關于程序的規(guī)定,這并不是沒有任何意義的。正是程序決定了法治與恣意的人治之間的主要區(qū)別!边@一點或許正是西方稅制體系條分縷析的主要原因之一,也是值得我們借鑒的。

  眾所周知,美歐經濟發(fā)達國家稅務從業(yè)人員數(shù)量較少,與此相對應,他們在稅收征收環(huán)節(jié)的設置就像個銀行的收錢窗口,納稅人完全靠“覺悟”或憑一種“氛圍”自報自繳,稅收征收人員的工作就是核對納稅號、錄入報表、統(tǒng)計一下收入而已。

  西方國家的納稅申報一般來講比較簡單,但涉及稅務當局的稽查,乃至被篩選為稽查對象,問題就變的復雜起來。

  不僅僅是“運氣”

  說起來西方國家的稅收查賬,納稅人被篩選為稅務稽查對象的概率并不高。比如說,在美國每年被列為稅收稽查目標的納稅人一般不會超過納稅人總數(shù)的1/5,在西歐國家也不會超過1/4.與此相應,我們國家的相關部門每年都要對企業(yè)進行多次名目繁多的與稅收相關的檢查,比如調查(如以“稅源”調查的名義而實際是變相的對納稅人稅收繳納情況摸底)、納稅輔導、納稅評估、一般性稽查、重點檢查、專項檢查、匯繳、年檢、審計等。

  筆者認為,上述差異的產生在于以下三方面的原因,一是西方國家的稅務人員較少,稅官職位設計也不是專為稽查偷漏稅而設立的。其次,日常大量的稅收審核工作都是由中介機構完成的,這些國家專門從事稅收事宜的中介人員(律師、會計師、稅務師等)比稅官的數(shù)量要多得多。比如美國只有十幾萬稅官,但卻對應著四十余萬專業(yè)稅務理財師。第三,對偷漏稅施以重典,納稅人一旦被查處有偷漏稅行為,輕者,補稅罰款和進入誠信“黑名單”是少不了的;重者,大多都被搞的傾家蕩產,乃至在大牢里蹲上幾年。

  就稽查對象的篩選而言,由于西方國家的信息技術比較發(fā)達,納稅人的收入信息基本都能通過相關部門的信息聯(lián)網獲得,稅務機關可以依次進行初步比較篩選查賬目標。比如銀行、證券機構、海關、房產管理部門,甚至是賭場等都是稅務當局選擇稽查對象的主要信息來源。

  就單一的納稅個體而言,這些國家對高收入群體、跨國公司,海關打假部門發(fā)現(xiàn)有進口假冒偽劣產品的公司或個人,被發(fā)現(xiàn)攜有大量現(xiàn)金的人,被發(fā)現(xiàn)有雇傭非法打工行為的公司、以及有“前科”的公司或個人,繳“過頭稅”的納稅人一般都會被選為稽查對象。從這一點來看,納稅人是否被篩選為稅務稽查對象就不能僅僅靠“運氣”了。

  去年筆者到德國參加一個經濟論壇,聽一位朋友給我講了他剛剛幫忙打完的一場涉稅官司。一位來德旅游的大陸女士在西班牙(都是歐盟的“申根協(xié)議國”)的一個賭場贏了20萬歐元現(xiàn)金。正在這位女士哼著西洋小調做著如何回國后盡情享受這筆意外之財用途的美夢奔向機場之際,被德國海關以不明現(xiàn)金來源的名義查扣并被送進法蘭克福機場的拘留所。最終,這位女士經過多方聯(lián)系雖然走出了拘留所順利搭上了回國的客機,但除了補稅、罰款和其他費用(律師、西班牙賭場開具證明、擔保人等等耗費),這位女士20萬歐元的歸國“興奮點”只剩下區(qū)區(qū)不足700歐元,何況又多了一項在國外蹲過拘留所的記錄。

  曠日持久的程序

  美國一位大法官曾說過這樣一句話:“權利法案中的大多數(shù)條款都是關于程序的規(guī)定,這并不是沒有任何意義的。正是程序決定了法治與恣意的人治之間的主要區(qū)別!

  西方的稅務稽查非常注重程序,有些程序的復雜程度在國內的稅收實踐中是從未有過的。比如美國的世紀大案—安然公司財務丑聞案,時至今日已經過去了五年時間,但該公司偷漏稅這一塊兒的官司要有一個明確的了結可能還要耗上幾年時間。

  以法國的稅務稽查流程為例,查賬前,稅務機關一般應該提前與企業(yè)約定,并要求與企業(yè)CEO座談經營和納稅方面的情況。查賬結束,稽查人員把被查出的問題一一列明,并口頭告知企業(yè)應予補繳稅款的金額和可能的罰款金額以及企業(yè)的相應權利。企業(yè)接到稅務當局發(fā)來的“稅收更正意見報告書”后,企業(yè)必須在30天內回復,表明接受、拒絕或部分接受稅務局的決定。如果不予回復,就表示企業(yè)默認稅務機關的查賬結論。

  誠然,被查企業(yè)如有異議,可以提出證據(jù),稅務機關經討論后在一個月內再回函,說明稅務當局對企業(yè)異議的意見。對稅務局的回復如仍有異議,企業(yè)還可以再在一個30天內向本地稅務復議機關提出申訴。稅務復議機關將在不超過半年的時間里安排庭審,而將最終結論通知被查企業(yè)大概仍需要3~6個月時間,如果結論是維持或部分維持原追繳金額和罰款額,稅收機關將發(fā)出繳稅通知書。

  企業(yè)如還不服復議結論,企業(yè)有權向上一級稅務機關提出上訴,不過這個程序更長。在這種情況下,企業(yè)可以要求稅務機關暫停追繳稅款(但要提供稅款擔保)。上級稅務機關的裁決程序一般需要六個月至兩年的時間。收到上級稅務機關的決定后,企業(yè)如果還不滿這個裁決,須在兩個月內向本地的行政法庭提出上訴,而這一訴訟程序往往會延續(xù)3~8年。在這些國家,打一場稅務官司,要做好馬拉松式的隨傳隨到庭的準備,一場小小的稅務官司沒準就能“耗上”十年八年。

  此外,我國的稅收實踐并不主張稽查人員到企業(yè)辦公地去查賬,目前多采取“調賬”方式。西方國家則稍有不同。他們大多數(shù)情況下仍然以到企業(yè)查賬為主,也可以根據(jù)企業(yè)的要求,到企業(yè)指定的律師事務所或會計師事務所進行查賬。

  嚴刑重典

  在美歐等經濟發(fā)達國家,大小商業(yè)門店,不用你說,交錢的時候消費者都會收到一張打印出來的票據(jù)。當然,真正的現(xiàn)金交易也很少。偷漏稅較嚴重的大多集中于小餐館和類似于我們中國的“大排擋”的地方。一是這些地方沒有賬,二是即便是有賬也殘缺不全,很難被用于征稅的依據(jù)。我在與德國的稅收專家討論這一問題時,他們多數(shù)的意見是,個體稅收這一塊并非影響稅收的根本性問題,充其量在稅收公平上也許有些意義。不過,實踐中西方國家的稅收稽查人員對無賬業(yè)戶的稅收管理比我們的稅務人員下手要“狠”。

  西方國家對個體戶征稅依據(jù)的確定類似于我們“用費用倒推收入額”的方法,也是五花八門,無所不用。舉一個對餐飲業(yè)征稅的例子,看他們是如何核定飯館稅收的。稅務機關根據(jù)抽樣調查,一般先算出酒(除了酒之外也可以用其他主食作參照物)的消費占餐館總收入的比例,比如說20%,也就是說有20美元酒的收入就會有80美元的其他收入,加在一起共100美元。稅務官通過檢查進貨發(fā)票可以掌握餐館這一年購買了多少酒,經過對比酒的買入和賣出差價又算出餐館在酒銷售上的利潤,從而算出餐館賣酒的收入和全年的總收入。顯而易見,有了這個總收入如何征稅就是一個簡單的事情了。

  例如,某餐館原報營業(yè)額為30萬美元,查賬過程中,其自報的賬本記錄因不符要求被推翻。稅務稽查人員首先查出該餐館酒的進貨金額為3萬美元,賣酒利潤率假設為1:3,因而算出全年賣酒的收入為9萬美元,按占總收入20%的比例算出全年總營業(yè)額為45萬美元,高出原營業(yè)額的15萬美元被視為少報,漏報的營業(yè)額,被追繳各種稅收。

  當然,這種計算方式得出的結果作為餐館一方很難接受,更不意味著合理。不過,既然賬目殘缺不全,不能拿出有力的證據(jù),業(yè)主只有自認倒霉的份了。有人說,托托關系,找找門子也許稅負能夠低一些。我在這里告訴人們,在這些國家要有人敢如此作為,即便是送上幾百美元或同等價值的紀念品,行賄者也將面臨著最高達10年的牢獄之災,何況還有一個“數(shù)罪并罰”。即便是有行賄的意思表示,也將面臨被刑事指控的風險。在西方國家,賄賂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是重罪!德國財政部日前甚至要求其屬下的稽查官員在企業(yè)查賬時對喝“白開水”說“NO”。

  綜上所述,西方國家納稅人 “自報自繳”的納稅覺悟,稅收制度的嚴密、完備以及一旦出現(xiàn)“腐敗”后對行賄和受賄雙方的嚴刑重典構成了西方稅制體系運營的高效率以及高度的制度化、法制化的基石,也是值得我們借鑒的地方。

  相關鏈接:美國的延期報稅

  美國的個人所得稅采用的是綜合稅制,報稅截止日期是每年的4月15日。在這個報稅截至日到來時,納稅人可以無需說明任何理由而要求緩報(緩報與延期納稅稍有不同)。比如今年美國國稅局將緩報延長至六個月(去年為四個月)。當然,要求緩報的納稅人填寫一張簡單申請表是不可或缺的。要求緩報的納稅人如果感覺全年的稅款繳的有點少,應該在申請緩報時大體估計一個應補稅數(shù)額,最好在要求緩報時至少繳上一部分稅款。因為要求緩報的納稅人必須在最終報稅時支付欠繳稅款部分的利息,這樣可以在補稅時少交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