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確保債券能干到期日有足夠的資金以償還債權人的本金,發(fā)行公司于債券未到期前預先按期提存的基金。償債基金通常是存入選定的一家銀行作為信托管理人,由信托管理人利用這筆基金進行各種投資,投資收益則增加償債基金。由此可見,償債基金相當于一筆專用基金存款。由于償債基金不在債券發(fā)行公司掌握中,其性質是由受托人管理的公司債券持有人的資金,但在實際償還本金之前,償債基金并不抵消債券發(fā)行公司的債務。
債券發(fā)行公司應按券契約的規(guī)定提存償債,每年提存償債基金的終值應等于債券的本金。每年年終應根據信托管理人關于償債基金的收支報告,確認應有投資收益或投資損失。如果償債基金不足以清償券本金,則就首先從一般存款戶補足,然后作清償全部公司債的會計處理。公司償債基金應作為一項長期投資反映在年末資產負債表上,償債基金投資收益或損失則應作為其他項目列入當年的損益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