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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本票的背書轉讓

來源: 編輯: 2002/09/23 14:59:52  字體:
  按照規(guī)定,銀行本票一律記名,允許背書轉讓。銀行本票的持有人轉讓本票,應在本票背面“背書”欄內(nèi)背書,加蓋本單位預留銀行印鑒,注明背書日期,在“被背書人”欄內(nèi)填寫受票單位名稱,之后將銀行本票直接交給被背書單位,同時向被背書單位交驗有關證件,以便被背書單位查驗。被背書單位對收受的銀行本票應認真進行審查,其審查內(nèi)容與收款單位審查內(nèi)容相同。按照規(guī)定,銀行本票的背書必須連續(xù),也就是說銀行本票上的任意一個被背書人就是緊隨其后的背書人,并連續(xù)不斷。如果本票的簽發(fā)人在本票的正面注有“不準轉讓”字佯,則該本票不得背書轉讓;背書人也可以在背書時注明“不準轉讓”,以禁止本票背書轉讓后再轉讓。

  如果收款單位收受銀行本票之后,不準備立即到銀行辦理進賬手續(xù),而是準備背書轉讓,用來支付款項或償還債務,則應在取得銀行本票時編制轉賬憑證,其會計分錄為:

  借:其他貨幣資金——銀行本票
    貸:產(chǎn)品銷售收入(或商品銷售收入等)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款)

  收款單位將收受的銀行本票背書轉讓給其他單位時,應根據(jù)有關原始憑證編制轉賬憑證。如果用收受的銀行本票購買物資,則按發(fā)票賬單等原始憑證編制轉賬憑證,其會計分錄為:

  借:材料采購(或商品采購等)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其他貨幣資金——銀行本票

  如果用收受的銀行本票償還債務,則其會計分錄為:

  借:應付賬款
   貸:其他貨幣資金——銀行本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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