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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想到,稅收籌劃不成,卻造成了偷稅事實?!边@是近日張某在江西省某縣國稅局辦稅服務廳繳納稅款、罰款及滯納金時說的一句話?!皳p失太大了,籌劃是好,可真不能亂籌劃”。
據(jù)了解,張某在該縣縣城從事鋁合金門窗加工銷售業(yè)務,系增值稅納稅義務人。今年2月份,張某承包到某建筑公司的鋁合金門窗安裝工程,鋁合金門窗由自己制作,該筆工程總造價為120萬元。因發(fā)包方要求開具發(fā)票結算,且涉稅金額較大,張某便想在稅收上做一些文章。如果能適當籌劃,改變工程承包形式,將此筆工程以建筑安裝項目承攬,納入營業(yè)稅的征稅范圍,豈不可省下幾萬元增值稅稅款?
于是,張某找到該縣某建筑安裝公司,“”于該建筑公司名下,并以該建筑安裝公司名義簽訂了承包合同,合同中也未單獨注明建筑安裝勞務收入,只注明鋁合金門窗安裝包工包料每平方米為150元。在工程結束后,張某以建筑安裝公司名義在地稅機關申請代開了工程結算發(fā)票,并繳納了營業(yè)稅稅款,取得了工程款120萬元,而且他還向的建筑安裝公司上繳了所謂的“管理費”2000元。
日前,江西省某縣國稅局對上述建筑公司涉稅情況進行了專項檢查。在檢查中發(fā)現(xiàn),該公司有一筆鋁合金門窗業(yè)務發(fā)包給某建筑安裝公司,其發(fā)包合同注明承包方代理人為張某,而張某卻是該局所轄從事鋁合金門窗加工銷售業(yè)務的增值稅納稅義務人。稅務檢查人員順藤摸瓜便查清了張某借用建筑安裝公司名義,名為提供建筑安裝勞務,實為銷售安裝自產鋁合金門窗的全部事實。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銷售自產貨物提供增值稅勞務并同時提供建筑業(yè)勞務征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2002〕117號)第一條規(guī)定:納稅人以簽訂建設工程施工總包或分包合同(包括建筑、安裝、裝飾、修繕等工程總包和分包合同,下同)方式開展經營活動時,銷售自產貨物,提供增值稅應稅勞務并同時提供建筑勞務(包括建筑、安裝、修繕、裝飾、其他工程作業(yè),下同),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對銷售自產貨物和提供增值稅應稅勞務取得的收入征收增值稅,提供建筑業(yè)勞務收入(不包括按規(guī)定應征收增值稅的自產貨物和增值稅應稅勞務收入)征收營業(yè)稅:
1.必須具備建設行政部門批準的建筑業(yè)施工(安裝)資質;
2.簽訂建設工程施工總包或分包合同中單獨注明建筑業(yè)勞務價款。凡不同時符合以上條件的,對納稅人取得的全部收入征收增值稅,不征收營業(yè)稅。
在本案例中,張某自以為成功的稅收籌劃有兩點主要失誤:一是自己本身為增值稅納稅義務人,且沒有建筑安裝資質,而是借用他人名義以建筑安裝形式行銷售自產貨物之實;二是在承包同中沒有單獨注明建筑業(yè)勞務價款,從而不符合法定條件,應就其取得的全部收入征收增值稅。因此,根據(jù)稅法規(guī)定,主管稅務機關對張某作出了追繳增值稅7.2萬元及相應滯納金,并處于3.6萬元稅收罰款的處罰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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