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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資及三項附加費用的稅法與會計差異

2007-9-5 8:49  【 】【打印】【我要糾錯

  1.差異:(1)與會計上“工資薪金”口徑比較,稅法對工資薪金支出的界定有所擴大:一是在補貼上,稅法將地區(qū)補貼和誤餐補貼列入工資薪金支出的范圍;二是各種名目的獎金,包括創(chuàng)造發(fā)明獎、科技進步獎、合理化建議獎和技術進步獎,列入工資薪金支出的范圍。(2)稅法規(guī)定了不得計入工資范圍的員工工資以及不得作為工資、薪金支出的支出項目。(3)稅法規(guī)定了稅前扣除工資標準。

  2.差異處理的原則與方法。

  企業(yè)會計制度規(guī)定的工資總額與稅法規(guī)定的計稅工資的不同形成的差異,只在年末計征所得稅時作納稅調整,平時按會計制度規(guī)定執(zhí)行。

  【例1】某企業(yè)實行計稅工資扣除辦法。該單位職工平均人數(shù)100人,2002年度共實際列支工資150萬元,所在省規(guī)定的人均扣除最高限額為800元/月人。2002年計稅工資扣除限額為:800×100人×12=96萬元,即稅法規(guī)定所得稅前只允許扣除96萬元,超過部分150―96=54萬元,年末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由于工效掛鉤稅前扣除將涉及到以后年度的納稅調整,因此,企業(yè)應當建立“工效掛鉤工資稅前扣除臺賬”,為做好企業(yè)所得稅納稅申報工作奠定基礎。

  【例2】A企業(yè)實行工效掛鉤辦法,2001年有關部門為其核定的工資總額是500萬元,應付工資賬戶期初貸方余額是10萬元,本期實際提取工資500萬元,實際發(fā)放工資450萬元。2002年核定的工資總額是530萬元,本期實際提取工資460萬元,實際發(fā)放工資480萬元。問該企業(yè)2001年、2002年年末是否要作納稅調整,調整金額是多少。

  2001年實際發(fā)放工資450萬元,會計實際提取數(shù)500萬元,年末調增應納稅所得額為500―450=50萬元。

  2002年實際發(fā)放工資480萬元,會計實際提取數(shù)460萬元,年末調減應納稅所得額為460―480=―20萬元。

  【例3】某工業(yè)企業(yè)2002年主營業(yè)務收入3000萬元,主營業(yè)務成本2200萬元,主營業(yè)務稅金及附加76萬元,其他業(yè)務收入580萬元,其他業(yè)務支出410萬元,營業(yè)外收入30萬元,營業(yè)外支出2萬元,投資收益138萬元。本年度發(fā)生如下經濟業(yè)務,問繳納企業(yè)所得稅時,是否做納稅調整。

 。1)該企業(yè)年平均職工人數(shù)為220人,所在省規(guī)定的計稅工資標準工資為每人每月800元,本年度共發(fā)放工資276萬元,按工資總額計提“三項費用”46.92萬元;

  (2)本年度共列支廣告費180萬元;

 。3)本年度共列業(yè)務招待費54萬元;

 。4)本年度共列支上交總機構管理費100萬元;

 。5)本年度應收賬款、應收票據(jù)和其他應收款期末余額分別為200萬元、20萬元和90萬元,壞賬準備期初無余額,當年未發(fā)生壞賬損失,本年度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提取壞賬12萬元;

 。6)2002年9月1日發(fā)生經營性租入固定資產業(yè)務,租賃期10個月,租賃費用10萬元,企業(yè)當年實際列支租賃費10萬元;

  (7)企業(yè)在年末對存貨進行了盤點,將預計的賬上存貨的可收回金額低于賬面價值的部分,計提了存貨跌價準備金共計210萬元;

 。8)本年度企業(yè)共取得國庫券利息收入8萬元;

 。9)2002年7月份接受一臺固定資產,企業(yè)于8月份開始計提折舊,8~12月份共計折舊12.5萬元。企業(yè)當年對一臺價值500萬元的已提足折舊的機械設備進行日常修理,共列支修理費用105萬元;

 。10)2002年5月份外購無形資產價值180萬元,法律沒有規(guī)定有效期,合同中也未約定受益期,該企業(yè)則按5年直接攤銷,本年度共攤銷:180÷12×7=21萬元;

 。11)本年度向A企業(yè)借款500萬元,發(fā)生借款費用75萬元,銀行同類同期貸款利率為10%.納稅調整:

 。1)工資:稅前允許扣除額=800×220×12=211.2萬元,調增應納稅所得額=276―211.2=64.8萬元:“三項費用”:稅前允許扣除額=211.2×(14% 2% 1.5%)=36.96萬元,調增應納稅所得額=46.92―36.96=9.96萬元;

  (2)廣告費:稅前允許扣除額=(3000 580)×2%=71.60萬元調增應納稅所得額=180-71.60=108.40萬元;

 。3)業(yè)務招待費:稅前允許扣除額=1500×0.5%(35801500)×0.3%=13.74萬元調增應納稅所得額=54-13.74=40.26萬元;

  (4)上交總機構管理費:稅前允許扣除額=(3000 580 30 138)×2%=74.96萬元調增應納稅所得額=100-74.96=25.04萬元;

 。5)壞賬準備:稅前允許扣除額=(200 20)×0.5%=1.1萬元調半應納稅所得額=12-1.1=10.9萬元;

 。6)經營性租賃:稅前允許扣除額=10÷10×4(月)=4萬元調增應納稅所得額=10-4=6萬元

 。7)存貨跌價準備金:稅前不允許扣除調增應納稅所得額=210萬元

 。8)國庫券利息收入:調減應納稅所得額=8萬元;

 。9)接受捐贈固定資產:稅前允許扣除額=0調增應納稅所得額=12.5萬元修理費:105萬元修理費是原固定資產價值的21%.稅法認定為固定資產改良支出,由于該固定資產已提足折舊,應作為遞延資產,在不短于5年內平均攤銷。

  稅前允許扣除額=105÷5=21萬元調增應納稅所得額=105-21=84萬元

 。10)無形資產:稅前允許扣除額=180÷10÷12×8=12萬元調增應納稅所得額=21―12=9萬元

 。11)借款支出:稅前允許扣除額=500×10%=50萬元調增應納稅所得額=75―50=25萬元該企業(yè)在計算所得稅時,共調增應納稅所得額:64.8 9.96 108.4 40.26 25.04 10.9 6 210 12.5 84 9 25=605.86萬元共調減應納稅所得額8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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