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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當公司增值稅會計處理

2006-10-8 9:37  【 】【打印】【我要糾錯

  問:我集團典當公司銷售絕當物品,按照4%的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請問:會計核算對增值稅減免部分應當如何處理?如:銷售絕當物品1000元,應繳納增值稅19.23元,會計處理:借:銀行存款 1000 貸:其他業(yè)務收入 980.77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 19.23 或是 借:銀行存款 1000 貸:其他業(yè)務收入 961.54 補貼收入 19.23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 19.23

  答:國稅發(fā)[1998]122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部分按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的特定貨物銷售行為征收率的通知》規(guī)定,自1998年8月1日起,典當業(yè)銷售死當物品的增值稅征收率由6%調減為4%。按4%的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的規(guī)定不適用典當業(yè)。目前尚未見到有關典當業(yè)務會計處理的國家規(guī)定,但在2006年1月商務部頒發(fā)《典當業(yè)務:會計科目和會計報表(征求意見稿)》。該《征求意見稿》中有關于銷售絕當物品的會計處理,“銷售絕當物品并確認絕當物品銷售收入時,按實際收到或應收的價款金額,借記”應收賬款“、”應收票據(jù)“、”現(xiàn)金“、”銀行存款“等科目,按應向當戶追索的金額,借記”其他應收款“科目,按應退還當戶的金額,貸記”應付絕當溢價“科目,按實現(xiàn)的絕當物品銷售收入金額,貸記”絕當物品銷售收入“,按發(fā)票上注明的稅額,貸記”應交稅金及附加——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科目。同時,按確認的營業(yè)稅金及附加金額,借記”營業(yè)稅金及附加“科目,貸記”應交稅金及附加“、”其他應交款“等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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