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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yè)資產永久或實質性損害所得稅處理?

2003-12-18 10:58  【 】【打印】【我要糾錯
    企業(yè)的各項資產當有確鑿證據證明已發(fā)生永久或實質性損害時,扣除變價收入、可收回的金額以及責任和保險賠償后,應確認為財產損失。

  企業(yè)須及時申報扣除財產損失,需要相關稅務機關審核的,應及時報核,不得在不同納稅年度人為調劑。企業(yè)非因計算錯誤或其他客觀原因,而有意未及時申報的財產損失,逾期不得扣除。確因稅務機關原因未能按期扣除的,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后,必須調整所屬年度的申報表,并相應抵退稅款,不得改變財產損失所屬納稅年度。

  稅務機關受理的企業(yè)申報的各項財產損失,原則上必須在年終申報納稅之前履行審核審批手續(xù),各級稅務機關須按規(guī)定時限履行審核程序,除非對資產是否發(fā)生永久或實質性損害的判斷發(fā)生爭議,不得無故拖延,否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和稅收執(zhí)法責任制的有關規(guī)定追究責任;發(fā)生爭議的,應及時請示上級稅務機關。

  當存貨發(fā)生以下一項或若干情況時,應當視為永久或實質性損害:

 。1)已霉爛變質的存貨;

 。2)已過期且無轉讓價值的存貨;

 。3)經營中已不再需要,并且已無使用價值和轉讓價值的存貨;

  (4)其他足以證明已無使用價值和轉讓價值的存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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