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事生產(chǎn)、批發(fā)、零售業(yè)務的企業(yè)將金銀首飾用于饋贈、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獎勵等方面的,應按企業(yè)同類金銀首飾的銷售價格作為計稅依據(jù)計算應交的消費稅;沒有同類金銀首飾銷售價格的,按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納稅。企業(yè)應于金銀首飾移送時,分別下列情況進行會計處理:
(1) 用于饋贈、贊助的金銀首飾應交納的消費稅,借記“營業(yè)外支出”科目,貸記“應交稅金——應交消費稅”科目;
(2) 用于廣告的金銀首飾應交納的消費稅,借記“銷貨費用”科目(外商投資的商品流通企業(yè))、借記“經(jīng)營費用”科目(其他商品流通企業(yè))、借記“營業(yè)費用”科目(旅游企業(yè)),貸記“應交稅金——應交消費稅”科目;
。3)用于職工福利、獎勵的金銀首飾應交納的消費稅,借記“應付福利費”科目、借記“應付工資”科目(外商投資企業(yè));貸記“應交稅金-應交消費稅”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