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流通企業(yè)從國內(nèi)購進一般商品,應根據(jù)銷貨方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記載的銷貨金額,記入“物資采購”、“庫存商品”等賬戶,按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中注明的增值稅額以及付款情況借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或“待攤費用—待抵扣進項稅額”賬戶,按應付或實際支付的價款貸記“銀行存款”或“應付賬款”等賬戶。
例如,斯敏公司為從事商品批發(fā)業(yè)務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04年1月10日購進電暖器200臺,每臺不含稅買價350元,已取得對方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商品于1月15日驗收人庫;貨款于1月25日支付。則紅星公司會計處理如下(除另有注明外,購銷商品適用稅率均為17%):
。1) 10日購進商品,取得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時:
借:物資采購 70 000
待攤費用——待抵扣進項稅額 11 900
貸:應付賬欲 81 900
。2) 15日商品驗收人庫時:
借:庫存商品 70 000
貸:物資采購 70 000
(3) 25日支付貨款時:
借:應付賬款 81 900
貸:銀行存款 81 900
借: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11 900
貸:待攤費用——待抵扣進項稅額 11 9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