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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購自銷金銀首飾應納消費稅的會計處理

2006-6-1 14:42  【 】【打印】【我要糾錯

  消費稅是價內稅,含在商品的銷售收人中,故金銀首飾應納的消費稅計人銷售稅金。商品流通企業(yè)銷售金銀首飾的收人計人“主營業(yè)務收入”賬戶,其應納的消費稅相應計人“主營業(yè)務稅金及附加”賬戶。

  企業(yè)采用以舊換新方式銷售金銀首飾的,在銷售實現時按舊首飾的作價借記“物資采購”賬戶;按加收的差價和收取的增值稅部分:

  借:現金等賬戶

   貸:主營業(yè)務收人(按舊首飾的作價與加收的差價)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按收取的增值稅)

  借:主營業(yè)務稅金及附加(同時按稅法規(guī)定計算應交納的消費稅稅金)

   貸:應交稅金——應交消費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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