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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住房公積金核算

2003-1-10 9:23 作者:王連英 【 】【打印】【我要糾錯
  完善職工住公積金的出路在于設立住房公積金賬目,公積金明細賬設置到職工個人,達到賬目余額查詢的即時性和完整性,實現(xiàn)財務賬目與業(yè)務事務的內部控制和內部監(jiān)督。 

  1. 建立公積金賬目。由于歸集賬戶屬于單位賬戶,財務核算應該如實反映單位的全面財務情況,因此,歸集賬戶應當進行會計核算。防止資金從結算戶劃出后不再過問的現(xiàn)象發(fā)生,但是該項資金又不像單位的其他資金一樣,可以自行支配和使用,歸集賬戶資金的核算具有其獨特之處,資金的動用必須滿足國家和地方的有關規(guī)定,因此,歸集賬戶的會計核算可以與單位的核算合并處理。 

  2. 賬套的設置。從業(yè)務看,一方面既要反映單位銀行存款的變動,一方面也要反映職工個人賬戶資金的變動。 

  當單位從結算賬戶劃款到歸集賬戶時,從職工個人工資代扣部分借記“其他應付款——代扣個人住房公積金”,單位記入費用的部分,借記“管理費用一社會保障費”(行政事業(yè)單位記入“事業(yè)支出”等),貸記“銀行存款——結算賬號”;當銀行根據(jù)單位提供的繳款通知書將歸集賬戶資金劃撥到個人賬戶時,單位借記“銀行存款——歸集賬號”,貸記“其他應付款——個人賬戶”; 

  職工由外單位轉入時,依據(jù)銀行提供的結算單,單位借記“銀行存款——歸集賬戶”,貸記“其他應付款——個人賬號” 

  職工轉出時,依據(jù)銀行提供的結算單,借記“其他應付款——個人賬戶”,貸記“銀行存款——歸集賬號” 

  按照政策規(guī)定,職工個人使用住房公積金時,依據(jù)銀行出具的結算單,單位借記“其他應付款——個人賬戶”,貸記“銀行存款——歸集賬戶”。 

  結算利息時,依據(jù)銀行提供的利息單,借記“銀行存款——歸集賬戶”,貸記“其他應付款——個人賬戶” 

  期末“銀行存款——歸集賬戶”和“其他應付款——個人賬戶”總量余額是相等的。單位可以通過以上核算過程,全面反映單位以及職工住房公積金業(yè)務的過程,從而實現(xiàn)會計反映單位經(jīng)濟事項的真實性和完整性。 

  3. 有關公積金年度與計算基礎。目前的公積金年度為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然而預算單位的撥款年度為每年的1月1日至次年的12月31日,各地在公積金年度開始時,還要調整公積金具體的計提比例。這樣一方面會形成預算單位住房公積金撥款預算、決算的不一致性,另一方面由于工資調整往往發(fā)生在下半年,以及年度獎金因素,也會造成職工年度工資等個人所得與公積金不成比例。為改變該類問題的發(fā)生,可以采用單位個人所得稅計稅所得額來確定住房公積金的扣繳,防止發(fā)生同樣是職工的交扣事項,計算基礎卻各式各樣、五花八門的問題。公積金年度與公積金計算基礎的調整和一致與否,不影響單位公積金賬目的設立和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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