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利”是指供應商在定價內的毛利之外按銷售量的一定比例或定額計付給其代理商或經銷商的利潤返還或激勵。比如:代理商或經銷商除每件按指定價格計算利潤0.5元外,每銷售1件所代理或經銷的商品,供應商計付給其1元,或者按銷售額的百分之幾計付;返利也可以按每月銷售額超額累計比例計付,如每月銷售在300萬元以上的,除正常毛利外再按銷售額的1%計付“返利”。“返利”的實質是銷售及其毛利的組成部分,只是間接計算支付而已——如上例,供應商只是先給予0.5元的毛利,待以后再給付1元的利潤。
“返利”的給付形式主要有現金、抵減貨款和支付商品等。它可以定期給付(如協(xié)議規(guī)定按月計付、按季計付或按年計付等)和不定期支付(無協(xié)議,廠家給付時間不確定)。廠家作為“返利”給付的商品又可能有開增值稅票的或無增值稅票之分。不同的“返利”給付形式,會計處理方法不同。
“返利”從實質上看屬于商品銷售,只是給付具有間接性,所以,“返利”應該是作為“主營業(yè)務收入”處理并計繳增值稅。但由于其成本已由銷售的商品計算結轉了,所以它又是純利潤。返利的不同給付方式其會計處理方法不同,現分別舉例介紹如下:
1、定期現金給付。如果雙方訂立的協(xié)議規(guī)定“返利”按月計算,在當月末或次月以現金支付匯入代理經銷商賬戶,則代理經銷商應根據協(xié)議按權責發(fā)生制計算確認返利。
[例1)某飲料生產商P公司與其經銷商S公司簽訂代理協(xié)議
規(guī)定,S公司必須按P公司規(guī)定售價銷售其所生產的飲料,每1件可獲取0.5元的正常毛利,另外,P公司于次月計算上月應支付的“返利”每件1元,以現金支付。某月S公司按指定價格40元/件共銷售該飲料60000件,毛利30000元,應計“返利”60000元。則有關會計處理如下:
(1)S公司月末在確認該商品銷售收入的同時按規(guī)定標準計提確認“返利”時
借:應收賬款(現金、銀行存款) 2400000
應收賬款——P公司(返利) 60000
貸:主營業(yè)務收入——銷售貨款 2051282.05
主營業(yè)務收入——返利 51282.05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357435.90
(2)S公司收到“返利”時
借:銀行存款 60000
貸:應收賬款——P公司(返利) 60000
2、不定期現金給付。即供應商與代理經銷商之間無協(xié)議規(guī)定“返利”的支付時間,“返利”給付隨意性較大。代理經銷商收到“返利”帶有較大的不確定性,出于謹慎起見不應對“返利”作賬務確認,僅作備查登記,待實際收到時再確認為當期的收入并計繳增值稅銷項稅額。
[例2]承上例,如果P公司與S公司之間無協(xié)議規(guī)定“返利”的支付時間,P公司何時給付不能確定,但一般會按上例的標準計算“返利”,其他條件不變。則此種情況的會計處理為:
(1)S公司月末確認本月該商品的銷售收入
借:應收賬款(現金、銀行存款) 2400000
貸:主營業(yè)務收入——銷售貨款 2051282.05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348717.95
對于本月應計“返利”60000元僅作備查登記,記錄其增減變情況。
(2)假設P公司一次性支付了上年1~6月份“返利”的60%共計114000元(轉入銀行),則S公司應于當月將此確認為當月的銷售收入并計算增值稅銷項稅額。會計處理為:
借:銀行存款 114000
貸:主營業(yè)務收入——返利 97435.9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6564.10
3、“返利”抵貨款。即經銷商在向供應商購貨支付貨款時,供應商準予其僅按抵完“返利”后貨款余額支付。這種形式實際上是以現金定期支付“返利”。
[例3]承例1,如果P公司允許S公司在進貨時按扣除“返利”60000元后的余額支付貨款,其余條件不變。假設次月S公司向P公司進貨117000元(含稅)。則有關會計處理為
(1)銷售當月確認應收“返利”時
借:應收賬款——P公司(返利) 60000
貸:主營業(yè)務收入——返利 51282.05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8717.95
(2)進貨時
借:庫存商品——x飲料 100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17000
貸:應付賬款———P公司 117000
(3)支付貨款并結算上月“返利”時
借:應付賬款——P公司 117000
貸:應收賬款—P公司(返利) 60000
銀行存款 57000
4、定期以商品給付。指雙方協(xié)議規(guī)定供應商定期以其商品作為“返利”給付經銷代理商。
[例4]承例1,若P公司于次月以其所產商品向S公司給付上月的“返利”60000元,其他條件不變。則有關會計處理如下:
第一種情況,供應商提供了增值稅專用發(fā)票
(1)銷售當月確認應收“返利”時的會計分錄同例3(1)
(2)收到P公司作為“返利”的商品時
借:庫存商品——x飲料 51282.05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8717.95
貸:應收賬款———P公司(返利) 60000
第二種情況,供應商對“返利”商品不提供增值稅票,對應的增值稅款另行支付
(1)銷售當月確認應收“返利”時的會計分錄同例3(1);
(2)收到P公司作為“返利”的商品時
借:庫存商品——x飲料 51282.05
應收賬款—P公司(增值稅款) 8717.95
貸:應收賬款——P公司(返利) 60000
(3)收到P公司返還的增值稅款時
借:銀行存款 8717.95
貸:應收賬款——P公司(增值稅款) 8717.95
(P公司可能若干月份后返還,則S公司應按實際收到的金額進行賬務處理)
第三種情況,供應商對“返利”商品不提供增值稅票,商品按含稅價計算,增值稅款不再支付。這種情況下,實際上作為“返利”的商品價值被高估了。對此,收受方(即經銷代理商)應于期末對其高估的部分——若無其他因素的影響,即為“返利”商品的增值稅額——計提減值準備,以保證資產和損益的真實。其會計處理為:
(1)銷售當月確認應收“返利”時的會計分錄,同例3(1);
(2)收到P公司作為“返利”的商品時
借:庫存商品——x飲料 60000
貸:應收賬款———P公司(返利) 60000
(3)月末對“返利”商品計提減值準備(假設未發(fā)生其他導致減值的因素)
借:管理費用——計提的存貨跌價準備 8717.95
貸:存貨跌價準備(60000-60000÷1.17) 8717.95
值得注意的是,“返利”不同于獎勵,前者屬于銷售收入的組成部分,是銷售毛利的間接給付,屬主營業(yè)務的范疇;而后者則與企業(yè)的日常經營沒有直接關系的,屬于企業(yè)營業(yè)外收入的范疇,所以,獎勵應作為“營業(yè)外收入”核算,于實際收到時確認,它也不屬于增值稅的計征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