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單位的預算外資金收入,是指財政部門按規(guī)定從財政專戶核撥給行政單位的預算外資金和部分經(jīng)財政部門核準不上繳預算外資金財政專戶,而直接由行政單位按計劃使用的預算外資金。
國家對行政單位預算外資金實行三種管理辦法,一是實行全額上繳財政專戶,然后再由財政部門核撥給行政單位使用;二是實行比例上繳,一部分上繳財政專戶,一部分留給單位作為預算外資金收入;三是實行結余上繳,即平時取得預算外資金后不用上繳,按照計劃用于預算外資金支出后,定期將預算外收支結余上繳財政專戶。
行政單位的預算外資金收入,按資金性質及管理要求分為經(jīng)常性收入和專項收入。
預算外資金收入的核算,通過設置“預算外資金收入”科目和“預算資金收入”賬戶進行。并按預算外資金收入管理要求分別設置經(jīng)常性收入和專項收入二級科目,二級科目下按預算外資金項目設置明細賬。
(互)實行全額上繳預算外資金專戶辦法的行政單位,收到從財政專戶核撥本單位的預算外資金時:借:銀行存款等貸:預算外資金收入主管部門收到財政專戶核撥的屬于應返還所屬單位的預算外資金時,通過“暫存款”科目核算。
。2)實行按確定的比例上繳預算外資金財政專戶辦法的行政單位收到預算外資金時:
借:銀行存款等
貸:應繳財政專戶款
預算外資金收入
(3)實行結余上繳預算外資金財政專戶辦法的單位收到預算外資金收入時:
借:銀行存款
貸:預算外資金收入定期結算應繳預算外資金結余時:
借:預算外資金收入
貸:應繳財政專戶款
年終結轉時,將“預算外資金收入”科目的貸方余額全數(shù)轉入“結余”科目,結轉后“預算外資金收入”科目無余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