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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華居住時間分析
我國稅法將納稅人分為負無限納稅義務的居民納稅人和負有限納稅義務的非居民納稅人2類。
對于外籍人士來說,判斷納稅人身份的主要依據是其在華居住時間的長短,而且非居民納稅人在華居住時間長短不同,其納稅義務的輕重也各不相同??梢?,外籍人士在華納稅義務的輕重就與其在華居住時間長短有直接關系了。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1999〕58號)的規(guī)定,對在中國居住滿5年的外籍人士,從第6年起的以后各年度中,凡在境內居住滿1年的,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和境外全球范圍的工資、薪金所得申報納稅被視為稅收意義上的中國居民(即居民納稅人)。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納稅義務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1994〕148號)的規(guī)定,對在中國境內居住滿1年而不超過5年的外籍人士,可就其在中國境內工作期間由中國境內企業(yè)或個人雇主支付,或由中國境外企業(yè)或個人雇主支付的工資、薪金所得納稅,而對其離境期間由中國境外企業(yè)或個人雇主支付的工資、薪金所得可以不申報納稅。根據《關于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繳納所得稅涉及稅收協(xié)定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1995〕155號)的規(guī)定,對在中國境內連續(xù)或累計居住時間超過90天(與中國簽署了雙重征稅協(xié)定國家的居民為183天,簡稱183天)但不滿1年的外籍人士,則僅就其實際在中國境內工作期間取得的、由中國境內外企業(yè)或個人雇主支付的工資、薪金所得納稅,而其在中國境外工作期間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可以不予納稅;對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在中國境內居住不超過90天(或183天)的外籍人士,則被視為臨時來華者,其來自于中國境內工作期間的工資、薪金所得僅就中國境內企業(yè)或個人負擔的部分納稅,而由境外雇主支付且不由境內企業(yè)負擔的工資、薪金所得可以不予納稅。
由上述規(guī)定可以看出,對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外籍人士納稅義務輕重取決于其在中國境內居住時間的長短。外籍人士在華居住5年以上、1年~5年、90天(或183天)~1年、90天(或183天)以下這4個不同時間范圍內,國家依此免除了外籍人士的部分納稅義務,其稅負有較大差異。因此,外籍人士應該把握好這些時間界限,通過合理安排自己的居住時間,減輕個人所得稅稅負。
對長期在華居住的外籍人士,應盡量避免自己在中國境內連續(xù)居住5年時間,在連續(xù)5年時間內的某一年度內要安排一次超過30天或多次累計超過90天的離境,就可以使其離境期間由中國境外企業(yè)或個人雇主支付的工資、薪金所得,及境外財產轉讓、租賃收入等其他境外收入免予在境內納稅。如果外籍人士確因工作需要在中國境內連續(xù)居住5年以上,也應在這以后的任意一個年度內(最好在第5年)安排一次超過30天或多次累計超過90天的離境,以終止這個5年期限,使其在當年及以后連續(xù)5年時間內,只就其來自于中國的收入繳納個人所得稅。
對短期來華的外籍人士,應盡量將自己在中國境內居住時間控制在90天(或183天)之內,使自己在中國境內期間由外國企業(yè)支付的工資、薪金所得免予在境內納稅。
能否轉換工資薪酬來源地
我國稅法對非居民納稅人僅就其來自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而對其來源于境外的所得免予征稅,并對非居民納稅人的工資、薪金來源地的認定進行了明確規(guī)定?!?a href="http://odtgfuq.cn/new/63/159/176/2006/1/li805993431311600218681-0.htm">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條和國稅發(fā)〔1994〕148號第一條及第二條規(guī)定,因任職、受雇等而實際在中國境內工作期間取得的工資、薪金,屬于來源于中國境內的工資、薪金所得。
同時,根據我國《國家稅務總局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國稅發(fā)〔1994〕89號)的規(guī)定,納稅義務人在境內、境外同時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應根據規(guī)定的原則判斷其境內、境外取得的所得是否為來源于一國的所得。對納稅義務人能夠提供在境內、境外同時任職或者受雇及其工資、薪金標準的有效證明文件,可判定其所得是來源于境內和境外所得,應按稅法相關條例的規(guī)定分別減除費用并計算納稅,不能提供上述證明文件的,應視為來源于一國的所得,如其任職或者受雇單位在中國境內,應認為是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如其任職或受雇單位在中國境外,應認為是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所得。通過分析上述法規(guī)可以看出,對在中國境內居住1年以上5年以下的外籍人士,當其取得由境外企業(yè)支付的工資、薪金所得時,如果能夠提供在境外任職或者受雇及其工資、薪金標準的有效證明文件,其工資、薪金所得可判定為來源于境外所得,由境外企業(yè)支付的工資、薪金所得可以不在境內納稅。反之,如果不能提供在境外任職或者受雇及其工資、薪金標準的有效證明文件,即使該工資、薪金所得由境外企業(yè)支付也應該在境內納稅。
對在中國境內居住90天(183天)以上1年以下的外籍人士,如果能夠提供在境外任職或者受雇及其工資、薪金標準的有效證明文件,該工資、薪金所得可判定為來源于境外所得,可以不在境內納稅。因此,對外派到中國境內工作的外籍人士,應向派出企業(yè)索取其境外任職及其工資、薪金標準的證明文件,這樣可以使其外派企業(yè)支付的工資、薪金在中國免予征稅。在條件許可的前提下,也可以適當提高其中國境外企業(yè)支付的工資、薪金水平,適度降低中國境內企業(yè)支付的工資、薪金水平,從而達到降低其個人所得稅稅負的目的。
變換所得稅的納稅稅種
對于在華投資舉辦外商投資企業(yè)的外籍人士來說,從企業(yè)取得相同數量的工資、薪金或紅利需要繳納的所得稅種類及金額是不同的。
外籍人士的工資、薪金可以作為費用抵減外商投資企業(yè)的所得稅,但其工資、薪金所得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而外籍人士從外商投資企業(yè)取得股息紅利所得則需要繳納企業(yè)所得稅,但是可以依法免予征收個人所得稅。
根據新企業(yè)所得稅稅法,外資高新企業(yè)適用15%的所得稅稅率(其他外資企業(yè)則適用25%的所得稅稅率);而個人工資、薪金適用的超額累進稅率為5%~45%,且由于這一類外籍人士工資、薪金水平較高,實際適用的稅率多在40%以上。對在中國境內投資的外籍人士可以將其在企業(yè)所得稅前列支的工資、薪金所得轉化為從企業(yè)所得稅后列支的股息紅利所得,使其獲得的收入繳納企業(yè)所得稅而不是繳納個人所得稅,從而達到大幅度降低稅負的目的。
例如,美國人Paul在蘇州投資開辦了一家高新技術型外商投資企業(yè)(適用15%的所得稅稅率),并擔任公司董事長月工資收入為40000美元(1美元折合8元人民幣),折合人民幣320000元。其月工資應交個人所得稅為126465元[(320000-4800)×45%-15375],稅后工資收入為193535元(320000-126465),實際稅負率為39.5%。
經籌劃,Paul將工資收入降低到1500美元,折合人民幣12000元,但每月從企業(yè)獲得紅利38500美元,折合人民幣308000元,每月從企業(yè)仍獲得收入320000元。這時,其每月應交個人所得稅為1065元[(12000-4800)×20%-375]。其從外商投資企業(yè)分得的紅利免繳個人所得稅,但由于紅利不能在所得稅前扣除,需要增繳的企業(yè)所得稅為54353元[308000÷(1-15%)×15%]。
這樣,其每月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和企業(yè)所得稅共為55418元(54353+1065),實際稅負率為17.3%。與前一方案相比,由于將其部分收入轉換為繳納企業(yè)所得稅,每月少繳納稅款71047元(126465-55418),稅負總額降低了56.2%。
轉變計稅項目我國現(xiàn)行個人所得稅法采用的是分類所得稅制,即將個人取得的所得分為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等11類項目,并分別采用不同的費用減除規(guī)定、不同的稅率和不同的計稅方法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顯然,一筆相等金額的收入,如果稅目不同,計算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是不同的,甚至相差很大,這為外籍人士進行納稅籌劃提供了空間。
因此,對工資、薪酬較高、實際適用稅率在25%以上的外籍人士,在條件允許時企業(yè)可將其部分工資、薪金所得轉化為勞務報酬所得(通常適用20%的稅率)、稿酬所得(實際適用14%的稅率)、利息(適用20%的稅率)等,通過降低適用稅率、增加扣除金額的方式降低個人所得稅負擔。例如,根據國稅發(fā)〔1994〕89號文件的規(guī)定,個人由于擔任董事職務所取得的董事費收入,屬于勞務報酬所得性質,可將部分外籍人士安排為公司董事會成員,在保證年度總收入不變的前提下,將其一部分工資、薪金轉變?yōu)槎陆蛸N,從而使其工資、薪金所得轉變?yōu)閯趧請蟪晁谩?
降低名義工資我國稅法對企業(yè)以現(xiàn)金形式發(fā)放給個人的住房、伙食等補貼全額計入納稅人當月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但對外籍人士以非現(xiàn)金形式或實報實銷形式取得的某些補貼則免征個人所得稅。根據《關于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4〕20號)、《關于外籍個人取得有關補貼征免個人所得稅執(zhí)行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1997〕54號)和《關于外籍個人取得港澳地區(qū)住房等補貼征免個人所得稅的通知》(財稅〔2004〕29號)的規(guī)定,外籍人士在大陸或香港、澳門以非現(xiàn)金形式或實報實銷形式取得的住房補貼、伙食補貼、搬遷費、洗衣費、境內外出差補貼、探親費、語言訓練費、子女教育費,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根據《關于外商投資企業(yè)和外國企業(yè)的雇員的境外保險費有關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1998〕101號)的規(guī)定,由企業(yè)支付的確屬于按照有關國家法律規(guī)定應由雇主負擔的社會保障性質的境外保險費,可不計入雇員個人的應納稅所得額。因此,企業(yè)可以根據外籍人士費用的實際發(fā)生情況,改變工資、薪金的支付方法,相應地降低名義工資數額,從而降低個人所得稅,增加個人實際收入水平。如果把外籍人士的現(xiàn)金工資轉變?yōu)橐苑乾F(xiàn)金形式或實報實銷形式提供的上述補貼,可減少個人所得稅,從而增加其稅后凈收入。
例如:Smith是上海某外資企業(yè)的總工程師,企業(yè)支付給Smith的月工資為12000美元(1美元折合人民幣7.6元),折合人民幣91200元,同時每月收到月薪25%的生活費補貼22800元,年收入為1368000元〔(91200+22800)×12〕。為子女學習需要,Smith全家在香港居住。幾年來,Smith除在上海的日常生活開支外,在香港每月要支付住房租金8000元、交通費用5000元、伙食費10000元、子女教育費5000元,每年發(fā)生探親費84000元。則Smith每月應交個人所得稅33765元〔(91200+22800-4800)×45%-15375〕,年應交個人所得稅405180元(33765×12),實際稅負率為29.6%。經過籌劃,在Smith的年收入總額1368000元不變的情況下,改變Smith的收入構成,將其月薪降為63200元,仍保留月薪25%的生活費補貼15800元,但每年按其實際發(fā)生的費用報銷的金額為420000元,其中住房補貼96000元、探親費84000元、子女教育費60000元和伙食費120000元。這樣Smith每月應交個人所得稅19595元〔(63200+15800-4800)×35%-6375〕,年應交個人所得稅235140元(19595×12),實際稅負率為17.2%。通過降低其個人名義工資,Smith一年就可以節(jié)約個人所得稅170040元(405180-235140),稅負率降低了12.4%。
改變工薪發(fā)放方式我國個人所得稅法對工資、薪金所得項目適用九級超額累進稅率,企業(yè)每月給外籍人士發(fā)放的工資越高,需要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就越多。企業(yè)發(fā)放的加班獎、季度獎、半年獎等各種獎金,根據《關于在中國境內有住所的個人取得獎金征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1996〕206號)的規(guī)定,應該在實際發(fā)放月份與工資一起按適用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但是,根據《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2005〕9號)的規(guī)定,對個人取得的年終一次性獎金單獨作為一個月的工資、薪金計算納稅,計算時先將當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個月,并按其商數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通過對比不難看出,發(fā)放一定數量的年終一次性獎金可以降低外籍人士工資、薪金的適用稅率。因此,對每月工資、薪金很高的外籍人士來說,企業(yè)可以將每月一定數額的工資、薪金放在年終作為年終一次性獎金發(fā)放,以降低個人所得稅適用稅率,從而達到少納個人所得稅的目的。
例如:某公司人力資源部副經理Tony每月固定薪金折合人民幣為88000元,年終無一次性獎金Tony每月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為22905元〔(88000-4800)×40%-10375〕,年應納個人所得稅額為274860元(22905×12),實際稅負率為26%。經過對工資和年終一次性獎金的結構進行測算,Tony提出在年薪總額1056000元(88000×12)不變的情況下,提出月工資48000元和年終一次性獎金480000元的薪酬發(fā)放方案并為公司采納。這時,Tony全年12個月工資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額為115020{〔(48000-4800)×30%-3375〕×12},年終一次性獎金480000元除以12后適用25%的稅率和1375的速算扣除數,這樣年終一次性獎金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額為118625元(480000×25%-1375),全年繳納個人所得稅總額為233645元(115020+118625),實際稅負率為22%,節(jié)約個人所得稅41215元(274860-233645),稅負率降低了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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