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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責任審計結果運用探討

來源: 吳昊洋 編輯: 2010/09/25 11:16:57  字體:

  一、經濟責任審計結果運用中存在的問題

  經濟責任審計能否發(fā)揮應有的作用,關鍵在于審計結果的正確處理和利用,如審計結果得不到有效運用將使經濟責任審計流于形式。目前,我國經濟責任審計在結果運用方面存在的問題包括:

  (一)審計力量不足導致審計工作結果不能有效運用

  審計機關的工作任務主要包括預算執(zhí)行審計、上級審計機關安排的專項審計、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和黨委政府交辦的其他審計事項四個方面。審計機關面臨的工作任務十分繁重,而現有的編制設置又十分有限,這就造成了以下兩個問題:一是重復審計,工作效率低下。審計機關現行的工作分配方法是對接到的任務逐項依次進行審計。但實際上,上述任務雖然在授權主體、時間安排和目的要求上不同,但審計內容和程序卻存在著交叉甚至重疊。同一個被審計單位在同一年度可能被經濟責任審計小組和其他審計項目組同時審計,很大一部分審計內容相同或類似,但審計結果卻不能共同利用,造成了審計資源的嚴重浪費,增加了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的工作量。二是工作難以事先計劃,審計效果得不到保證。審計任務往往時間緊、任務急,審計機關無法事先制定工作計劃,審計人員常處于超常運轉狀態(tài),需要加班加點才能完成任務。特別是在政府換屆時,組織部可能臨時委派大量的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審計人員很難有足夠的時間去搞審前調查、研制方案等,審前準備不充分,審計之中又搶時間趕進度,不能保證審計工作質量。

 ?。ǘ┙洕熑螌徲嬙u價標準不規(guī)范,導致審計評價不準確

  運用經濟責任審計成果,其中一個重要前提是審計評價必須客觀公正、真實可靠。目前,我國對經濟責任審計結果的定量定性分析、評價結論的確定、運用建議的選擇,審計結論的內容和格式等方面尚無統(tǒng)一規(guī)定,仍存在許多人為因素,如何對所有相關因素進行實事求是的分析,對被審計對象的功過是非做出準確的評價已成為一大難題,給審計工作造成了很大的困難。日常工作中常有以下幾種不適當的表述:一是包羅萬象的全面評價;--是評價內容主觀空洞;三是評價絕對化不留余地。這些不恰當的表述,加大了審計機關工作的風險和相關部門獲知被審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履行情況的難度。

 ?。ㄈ?ldquo;先審計、后離任”的原則得不到有效貫徹,導致審計結果利用不充分

  在現階段領導干部離任經濟責任審計中,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與組織人事制度結合不夠緊密,難以保證經濟責任審計成果充分運用到干部的選拔任用工作中去。審計機關接受審計任務時,組織人事部門已下達調任通知,審計機關的工作僅作為任務來完成,此種審計方式所起作用僅為新領導摸清了家底,對離任者和新任領導的經濟責任的界定及任職去留無任何實際意義,給經濟責任審計成果的運用帶來了非常不利的影響。

 ?。ㄋ模徲嫺采w面的限制導致審計作用無法有效發(fā)揮

  審計覆蓋面的限制通常表現為以下兩方面:一是管轄范圍上的限制。經濟責任審計按照領導干部的管理權限來確定審計管轄范圍,審計機關主要負責對本級以及下一級黨政機關、團體和企事業(yè)單位的領導干部進行經濟責任審計,但對實行垂直管理的部門單位,如司法、稅務、工商、技術監(jiān)督、食品藥品監(jiān)督等,不具有審計監(jiān)督權,而上級審計機關的審計重點在主管部門,往往無暇顧及基層垂直單位。這些垂直管理單位一部分是行政執(zhí)法機關,擁有執(zhí)法監(jiān)督、經濟處罰等權力,一部分是行業(yè)專營單位,擁有壟斷經營權,還有一部分既有行政執(zhí)法權又有專營權,權限較大,財務收支資金量也較大,是滋生腐敗的高發(fā)區(qū)。審計機關對這一領域卻存在盲點。二是時間范圍上的限制。領導干部的任期往往較長,而審計機關由于人力、時間、財力等方面受到的限制,審計一般以近三年為主,對以前年度的經濟責任履行情況只做大概了解或根本不審。由于時間范圍受到的限制,導致審計證據收集的不足,許多問題未能被發(fā)現,得出不恰當得審計結論。

  二、經濟責任審計結果運用對策

  針對上述經濟責任審計結果運用中出現的問題,筆者提出以下對策和建議:

 ?。ㄒ唬嫿搫芋w制,建立信息共享系統(tǒng),實現審計結果運用

  要實現這一目標要做好以下兩方面的工作:一是與各部門協調配合,制定有效地審計計劃。以往的經濟責任審計,基本都是離任審計,任務急、時間緊,常常與年初安排的常規(guī)審計發(fā)生沖突,致使審前準備工作不充分,容易造成盲目審計。對此,審計機關應同有關部門及早協商確定本年度需要審計的領導干部,改變過去單一的離任審計方法,對經濟責任審計采取任中、任前、離任三種審計方式,以任中審計為主,嚴格按計劃管理。對任期滿三年的領導干部,無論崗位是否變動,原則上在任中都要進行審計。在計劃的安排上注意突出重點,對具有執(zhí)法權、管理權,資金撥付多、下屬單位多的領導干部,側重進行審計;根據組織部門委托,凡對掌管資金、物資部門的主要領導成員提拔任用時,都要進行任前審計,并逐漸擴大任前審計的范圍和比例,列入審計計劃,逐步實現“先審計,再任職”的干部任免程序,有問題的領導干部堅決不能上任,業(yè)績不好的領導干部報組織部門重新考慮;把三年內達到離職退休年齡的領導干部,統(tǒng)一列入各地的年度審計計劃。審計部門根據組織部門提供的領導干部名單,自行制定切實可行的審計計劃,力爭在領導干部離任前完成經濟責任審計。二是建立信息共享系統(tǒng),實現審計結果的有效運用。對同一被審計單位來說,不同審計任務的審計目標、要求和時間雖然各不相同,但是審計的內容、程序和結果卻存在著許多相同點。在省級或市級審計機關建立信息共享系統(tǒng),審計人員在完成一項審計任務后,妥善整理和保存審計工作底稿,將相關信息輸入信息共享系統(tǒng),其他審計人員在審計同一被審計單位時可查閱相關信息,這樣,可以大大的提高審計效率,有效地運用審計結果。

 ?。ǘ┘涌旆梢?guī)范建設,推進審計結果運用

  2006年2月修改后的《審計法》首次明確了經濟責任審計的法律地位,為開展經濟責任審計進一步提供了法律依據,但是經濟責任審計工作中的具體規(guī)范、條例仍尚未公布。國家應盡快出臺《經濟責任審計條例》,明確經濟責任審計的范圍、形式、程序、評價和責任等內容,解決目前現實工作中無規(guī)范可依,各級審計機關各行其是。憑主觀臆斷隨意操作的問題。待《經濟責任審計條例》出臺后,各地可在《審計法》和《經濟責任審計條例》的指導下,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經濟責任審計地方法規(guī)。審計人員依據具體的審計規(guī)范進行操作和評價,可提高經濟責任審計評價的規(guī)范性和準確性。

 ?。ㄈ┮?guī)范成果轉化機制,促進審計結果運用

  要使審計成果得到有效運用,必須做到“四個堅持”。一是堅持要求各級用人單位“先審后離,先審后任、憑審任用”,未經審計的領導干部堅決不能任用。二是堅持把審計成果分為優(yōu)、良、中、差四個級別,納入領導干部考核、任免程序,不見審計結果不做結論。三是堅持建立領導干部的廉政檔案庫,將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報告存入被審計領導干部和企業(yè)領導人員的廉政檔案中,隨個人檔案共同保管,并永久保存。四是堅持審計結果公布制度,對被審計領導干部和企業(yè)領導人員存在的嚴重違法違規(guī)問題,應采取一定方式予以通報,并按規(guī)定程序以適當形式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將審計監(jiān)督與輿論監(jiān)督、群眾監(jiān)督、社會監(jiān)督結合起來,形成強大的合力,引起被審計單位及相關部門對審計查處問題的重視,加大審計結果運用的力度。

 ?。ㄋ模┘哟髮`法違紀問題處分的力度,強化審計結果運用

  在2008年全國審計工作會議上,審計署審計長劉家義表示,2008年全國審計機關共對2.4萬多名領導干部進行了經濟責任審計,還開展了對4名省部長和12戶中管企業(yè)原主要領導人員的經濟責任審計。其中有不少領導干部被審計查出存在嚴重經濟問題,但處罰的力度不大。一些違紀違規(guī)問題是屢查屢犯,對出現問題的領導干部處分的力度不夠,達不到預期的效果。“審計難,處理更難”,“法不責眾”,造成一種惡性循環(huán),因此應加大處罰力度。對于構成刑事犯罪的領導干部,加重量刑;對于未構成犯罪的領導干部,根據需承擔的責任情況,免職、降職、撤職,永不恢復到原職務。

 ?。ㄎ澹U大審計覆蓋面,確保審計結果運用

  一是重新確定審計管轄范圍。對于垂直管理單位,應納入本級審計機關管轄范圍。制定有效地上下級聯合審計模式,上級審計機關應加大對下級審計機關的審計授權,對于有條件的審計對象,采取上下聯合審計方式,上下級審計機關聯合對某個系統(tǒng)、部門的領導干部同步實施經濟責任審計,全面審查被審計單位的財務收支狀況,資金使用效益,資金流向等,及時發(fā)現被審計單位的深層次問題,準確反映領導干部的經濟責任履行情況。二是擴大審計時間范圍。審計機關合理制定審計計劃,統(tǒng)籌安排審計力量,對任期較長的領導干部,以近三年審計為主,以前年度發(fā)生的對財務收支和資金使用狀況產生重大影響的經濟活動也納入審計范圍,進行重點審計,保證審計結論的恰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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