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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責任審計應強化程序和證據意識

來源: 涂允銓 編輯: 2009/03/26 09:58:40  字體:

  為有效防范審計風險,審計機關在開展經濟責任審計時,應進一步強化程序和證據意識,嚴格做到依法行政,促進經濟責任審計依法規(guī)范實施。

  一、強化程序意識。根據《審計法》第三十八條規(guī)定:“審計機關根據審計項目計劃確定的審計事項組成審計組,在實施審計三日前,向被審計單位送達審計通知書”。在履行這一程序時,首先,審計通知書中除寫明其基本要素外,經濟責任審計,還應當根據《審計法》第二十五條的規(guī)定,在通知書中要求被審計領導干部及所在單位,在審計進點時提供被審計領導干部履行經濟責任情況報告和審計所需要的資料,并要求對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做出書面承諾。同時審計通知書應當抄送被審計領導干部本人。使其明白,經濟責任審計,除對單位財政(財務)務收支的真實、合法、效益性進行審計監(jiān)督外,還將對被審計領導干部本人在任職期間對本單位財政財務收支以及有關經濟活動應負經濟責任的履行情況進行審計監(jiān)督,讓被審計單位和被審計領導干部本人充分享有“知情權”,這樣,被審計單位和被審計領導干部本人才能很好地依法配合審計工作。其次,審計人員在審查會計資料或者向有關單位和個人進行調查時,執(zhí)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并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審計執(zhí)法證件和審計通知書副本,做到程序合法。第三,審計組對審計事項實施審計后,審計報告報送審計機關前,應當按法定程序送達被審計單位和被審計領導干部本人征求意見。如果被審計領導干部及所在單位在規(guī)定時間內對審計報告征求意見稿提出異議,則應對回復意見進行核實與分析后,據實調整審計組的審計報告,并對回復意見是否采納作出書面說明。第四,符合聽證告知條件的,應根據《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的規(guī)定,告知被審計領導干部及所在單位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如果其要求聽證的,審計機關應當組織聽證。除上述主要法定程序外,還有其他審計機關內部的有關程序也必須嚴格遵守,如:按照審計署6號令的要求,開展審前調查、做好審前調查記錄、制定審計實施方案、編制審計工作底稿、寫好審計日記、嚴格執(zhí)行審計報告三級復核制度等。做到實體與程序并重。

  二、強化證據意識。審計機關在開展經濟責任審計時,應進一步強化證據意識。因為,根據《審計法》及有關法律規(guī)定,審計機關在對有關單位會計資料進行監(jiān)督檢查后,必須出具結論(即審計報告和審計決定書),不能審計過后一走了之。

  特別是如果涉及對被審計領導干部履行職責的審計核實結果進行認定和界定被審計領導干部應當承擔的直接責任、主管責任和領導責任時,應更加慎重,這就必須在合法取得充分證據的基礎上,對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來進行評價和處理。一是認真落實“責任取證” 。即審計底稿和審計證據能夠充分證明查出問題事項的直接責任人,能夠充分證明領導干部對此問題應承擔直接責任、主管責任和領導責任。對被審計單位財務記錄和相關資料不能證明責任事項的,應附加其他有關證據。特別對領導干部個人應負的直接責任應逐項取證,對沒有進行“責任取證”的問題,不得劃定為領導干部的直接責任。二是審計證據應當足以證明審計事項并形成審計結論。三是一定要在出具結論之前取證,若作出結論后發(fā)現(xiàn)證據不足再補取證據,就違反了《行政處罰法》“先取證后裁決”的原則。四是在對被審計單位及相關責任人員進行評價和責任界定時,應做到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在不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基礎上,留有余地。五是審計人員應依法對在監(jiān)督檢查中知悉的商業(yè)秘密和國家秘密負有保密義務。這是每一個審計執(zhí)法人員的法定義務。

  總之,只要我們嚴格執(zhí)行《審計法》及有關法律規(guī)定,不斷加強法律法規(guī)的學習,不斷強化程序意識和證據意識,就能夠避免審計風險,做到依法行政。(作者單位:湖北省襄樊市審計局)

責任編輯: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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