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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舊物資回收再利用企業(yè)的納稅籌劃

來源: 財會信報·李偉毅 李霞 編輯: 2006/04/18 14:18:43  字體:

  廢舊物資是指在社會生產和消費過程中產生的各類廢棄物品,包括經過挑選、整理等簡單加工后的各類廢棄物品。為了節(jié)約能源,國家鼓勵廢舊物資再利用,對從事廢舊物資回收經營規(guī)定了增值稅稅收優(yōu)惠政策。因此,為了減輕稅收負擔,更好的利用國家的稅收政策,有必要進行納稅籌劃,下面筆者結合實例做一探討。

  某市玻璃制瓶廠,為一般納稅人,其加工工藝是把玻璃熔煉,然后根據客戶要求制作成不同型號的瓶子,產品銷售適用增值稅稅率為17%,主要原料玻璃大部分收購個人送來的廢舊酒瓶和破碎玻璃,該企業(yè)整體稅負較高,其原因,主要是進項稅額小,進項稅額中除煤、水、電等增值稅專用發(fā)票能抵扣外,收購個人送來的廢舊酒瓶和破碎玻璃按稅法規(guī)定不能抵扣。為此按現行稅法針對該企業(yè)的情況進行納稅籌劃。

  納稅方案一:原料從個人處收購

  該玻璃制瓶廠年銷售收入為1000萬元,生產過程中消耗原料廢舊酒瓶和破碎玻璃600萬元(收購個人),耗用煤120萬元(稅率為13%)、耗用電70萬元(稅率為17%)、耗用水10萬元(稅率為6%)、修理配件等其他耗費11萬元進項稅為1.9萬元,進項稅金合計30萬元。因該企業(yè)收購個人送來的廢舊酒瓶和破碎玻璃未取得專用發(fā)票按稅法規(guī)定不能抵扣進項稅額,納稅情況計算如下:

  增值稅銷項稅額=1000×17%=170萬元

  增值稅進項稅額=120×13%+70×17%+10×6%+1.9=30萬元

  應納增值稅額=170-30=140萬元

  銷售稅金及附加=140×(7%+3%)=14萬元

  增值稅稅負率=140÷1000=14%

  產品銷售利潤額=1000-600-120-70-10-11-14=175萬元

  納稅方案二:原料從其他回收公司收購

  該玻璃制瓶廠把原料廢舊酒瓶和破碎玻璃由收購個人方式改變?yōu)閺钠渌厥展臼召?,但原料總價由600萬元變成660萬元,原料成本多付出60萬元,這樣取得了回收公司開來的廢舊物資普通發(fā)票,進項稅額便可抵扣(財稅字[2001]78號),生產用煤、電、水、修理配件等耗費不變,其納稅情況計算如下:

  增值稅銷項稅額=1000×17%=170萬元

  增值稅進項稅額=660×10%+120×13%+70×17%+10×6%+1.9=96萬元

  應納增值稅=170-96=74萬元

  銷售稅金及附加=74×(7%+3%)=7.4萬元

  增值稅稅負率=74÷1000=7.4%

  產品銷售利潤額=1000-660×(1-10%)-120-70-10-11-7.4=187.6萬元

  納稅方案三:自己成立回收公司

  該玻璃制瓶廠單獨成立一個具有規(guī)定資格的廢舊物資回收公司,將該企業(yè)收購個人送來的廢舊酒瓶和破碎玻璃業(yè)務分離出去,兩者變成購銷關系,但是成立廢舊物資回收公司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不包括個人和個體經營者)(國稅發(fā)[2004]60號):(1)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從事廢舊物資回收經營業(yè)務的單位;(2)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及倉儲場地;(3)財務核算健全,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廢舊物資回收公司應將廢舊物資和其它貨物的經營分別核算,不能準確核算的,不能享受免征增值稅的優(yōu)惠?;厥展颈仨殗栏癜凑找陨险哌M行經營。這樣廢舊物資回收公司按照現行稅法(財稅字[2001]78號)規(guī)定銷售環(huán)節(jié)免交增值稅,收購環(huán)節(jié)不抵扣進項稅,增值稅稅負為0;回收公司收購后再銷售給該玻璃制瓶廠,該玻璃制瓶廠按稅法規(guī)定便可按廢舊物資回收公司開具的由稅務機關監(jiān)制的普通發(fā)票上注明的金額的10%抵扣進項稅額。

  該玻璃制瓶廠仍按年銷售產品收入為1000萬元,消耗所用原料廢舊酒瓶和破碎玻璃600萬元由成立后的廢舊物資回收公司完成,為避免出現異常申報或者是轉讓定價騙取稅款嫌疑,回收公司將收購的廢舊酒瓶和破碎玻璃加價10%轉售給該玻璃制瓶廠,這樣玻璃制瓶廠就可按該廢舊物資回收公司開來票面金額的10%抵扣,生產用煤、電、水、修理配件等耗費不變,納稅情況如下:

 ?、倩厥展?/p>

  免征增值稅

  銷售收入=600×(1+10%)=660萬元

  收益額=660-600=60萬元

 ?、诓Aе破繌S

  增值稅銷項稅額=1000×17%=170萬元

  增值稅進項稅額=660×10%+120×13%+70×17%+10×6%+1.9=96萬元

  應納增值稅=170-96=74萬元

  銷售稅金及附加=74×(7%+3%)=7.4萬元

  增值稅稅負率=74÷1000=7.4%

  產品銷售利潤額=1000-660×(1-10%)-120-70-10-11-7.4=187.6萬元

  收益總額=①+②=187.6+60=247.6

  納稅方案效果比較

  方案二比方案一雖然多付出原料成本60萬元,但由于能抵扣進項稅而少交增值稅140-74=66萬元,增值稅稅負率下降(14%-7.4%)=6.6%,產品銷售利潤額增加187.6-175=12.6萬元,直接原因是新納稅方案節(jié)省增值稅66萬元,同時節(jié)省銷售稅金及附加6.6萬元,兩項合計72.6萬元,減出多付出的原料成本60萬元,方案二優(yōu)于方案一。

  方案三比方案一同樣節(jié)省增值稅140-74=66萬元,并使增值稅稅負率下降(14%-7.4%)=6.6%,繳納增值稅情況方案三與方案二相同,但方案三總體銷售利潤247.6萬元比方案二銷售利潤187.6多60萬元,比方案一銷售利潤175萬元多72.6萬元,因此方案三為最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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