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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考信息
稅務代理制度起源于市場經濟發(fā)展較早的國家,在世界上已有上百年的歷史。經過近幾十年的發(fā)展,稅務代理制度目前已成為一種國際慣例,在許多國家的稅收征管中運用,成為征收管理體制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以日本為代表的集中性代理模式,就是對從事稅務代理業(yè)務的人員有專門的法律管理,通過專門的法律,規(guī)定稅務代理的業(yè)務范圍、資格認定、代理人的權利和義務等,同時還設有督導稅務代理業(yè)務的介于官方與民間之間、但又為官方所領導的行為協會。
日本稅理士(稅務代理)制度的特點:
l.日本企業(yè)普遍采用稅務代理方式處理稅務事宜,稅務代理的普及程度高,稅務代理制度成熟。由于日本市場經濟發(fā)展較早,也比較健全,所以日本稅務代理市場也發(fā)展較快。在日本,納稅人大都聘請稅理士(稅務代理人員)處理稅務事宜。據統計,在日本目前有85%以上的企業(yè)通過稅理土辦理納稅事宜,在東京,這樣的企業(yè)已達96%.
2.日本的稅務代理機構具有很強的獨立性。在日本,稅理土機構是介于納稅人和稅務機關之間的完全獨立的組織。上層由大藏省大臣任命;中層是按國稅局分布區(qū)而設置的稅理土會;下層是按稅務署區(qū)劃設置的稅理士會支部。每個稅理士都必須參加稅理士會,從屬于稅理士機構。稅理土也不是國家工作人員,不領取國家薪金,不享受政府的各種福利待遇,一切費用均從自己代理納稅業(yè)務的勞動所得中支付。稅理土機構與稅務機關是完全獨立的兩個部門。
3.日本的稅理士制度能夠加強互相制約,保證稅法正確貫徹。在日本,稅理土不但能幫助納稅人正當、主動地履行納稅義務,提高自覺納稅意識,同時還可以糾正國家征稅人員由于業(yè)務能力等原因所發(fā)生的差錯,控制個別征管人員的不廉政行為。這樣日本稅理士與國家稅務機關和納稅人三者之間構成了一個互相制約的嚴密納稅模型。
4.日本稅理士制度有利于降低稅收成本,增加稅收收入。稅收成本是格征收費用占稅收比重的多少,比重越低,稅收成本越小,反之則大。日本全國約有稅務人員10萬人,而日本稅理士人員有5萬多人,加上稅理士雇傭職員22萬人,總計報表27萬多人。稅理士負擔了許多以前必須由稅務人員來做的工作,而稅理士并不由國家發(fā)工資,這必然大大地降低了稅收成本。
5.日本稅理士制度使日本稅收征管進一步專業(yè)化。稅理士都比較了解稅法,財稅知識比較精通。所以在日本稅理士代為納稅人辦理諸如稅務咨詢、納稅輔導、建賬建制等大量的冗雜事務后,減少征稅人員很多工作量,稅務機關的任務集中到稅款征收和管理以及必要的檢查監(jiān)督上,使稅收征管進一步專業(yè)化。
6.日本稅務代理人員業(yè)務水平普遍較高。日本稅理士制度對從事稅務代理業(yè)務人員的資格有著嚴格的規(guī)定,只有經過嚴格考試、注冊登記、審查合格發(fā)給“稅理士”證后,方可以法定身份從事稅理士業(yè)務。這就保證了稅務代理人員具有很高的業(yè)務素質,每個稅理士都是稅務專家。
7.日本有較為完善的稅務代理法律體系。日本的《稅理士法》于1957年7月 15日開始實行,在幾十年中經過數十次的修改,是邊實行邊完善起來的國家正式法規(guī)。在《稅理士法》中對稅務代理的組織機構、管理體制、業(yè)務范圍、工作程序以及稅務代理人員的選拔、培訓、考核、認證、職業(yè)道德等進行了詳細的規(guī)定,使稅務代理制度非常規(guī)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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