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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收入分配方式改革是對停止先征后返政策的進一步鞏固,對上市公司在獲得地方政府的稅收支持方面會帶來一些不利影響。上市公司的實際所得稅率將有可能上升,從而影響公司業(yè)績,但應該不致引起大的震動。
今年起,我國對所得稅收入分配方式進行了重大改革。具體歸納為以下幾點:
1、除少數(shù)特殊行業(yè)或企業(yè)外,其他企業(yè)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收入實行中央與地方按比例分享。中央將保證各地區(qū) 2001年地方實際的所得稅收入基數(shù),實施增量分成。
2、根據(jù)改革方案,除鐵路運輸、國家郵政、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yè)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國家開發(fā)銀行、中國農業(yè)發(fā)展銀行、中國進出口銀行以及海洋石油天然氣企業(yè)繳納的所得稅繼續(xù)作為中央收入外,其他企業(yè)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收入由中央與地方按比例分享。
3、2002年所得稅收入中央將分享50%,地方將分享50%;2003年所得稅收入中央分享60%,地方分享40%;2003年以后年份的分享比例根據(jù)實際收入情況再行考慮。
4、對于跨地區(qū)經營、集中繳庫的中央企業(yè)所得稅等收入,按相關因素在有關地區(qū)之間進行分配。
5、具體辦法由財政部另行制定。
與此相對應,我國原有的所得稅收入在中央與地方之間的分配方式是:中央企業(yè)所得稅,地方銀行和外資銀行及非銀行金融企業(yè)所得稅,鐵道部門、各銀行總行、各保險總公司等集中繳納的收入(其中包括所得稅)等,屬于中央財政固定收入;地方企業(yè)所得稅(不含上述地方銀行和外資銀行及非銀行金融企業(yè)),個人所得稅,屬于地方財政固定收入。
由于條件限制,我們還不能具體測算分配方式改革后中央和地方在所得稅收入方面的變化,但是,從前后兩種分配方式的對比,以及改革方案中相關的表述來看,改革之后中央和地方所得稅收入的變化還是比較明顯的,即,中央收入將相對增加,地方收入將相對減少,中央將集中一部分原屬于地方的所得稅收入。
那么,為什么財政部會選擇在這個時機出臺這項改革措施呢?我們認為,下面幾個原因也許能做出一定的解釋:
1、這項改革措施有利于增加中央財政收入,提高中央財政收入占全國財政收入的比重及宏觀調控能力。提高財政收入的“兩個比重”一直都是我國財政工作的重點所在,雖然近幾年我國財政收入出現(xiàn)了一些積極變化,財政收入占GDP的比重和中央財政收入占全國財政收入的比重有所上升,2000年分別達到了14.97%和 56.68%,但與其他國家相比依然偏低。按原有的所得稅收入分配方式,地方企業(yè)(地方銀行和外資銀行及非銀行金融企業(yè)除外)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都歸地方財政所有,中央財政不能分享,而隨著經濟的發(fā)展,這兩部分稅收收入的增長恰恰是最有潛力的,如果保持原有的分配方式,中央財政的收入來源和增長潛力將受到限制,其在財政收入中的比重及對經濟的調控能力也將有可能受到影響,因此,改變原有的分配方式將有助于中央財政收入的增加,提高其在全國財政收入中的比重及宏觀調控能力。
2、這一措施的出臺有利于保證財政收入增長,避免地方稅收的流失。近幾年經濟增長放緩,稅收增收任務加重,雖然稅收收入的增長連創(chuàng)新高,但稅收持續(xù)增長的動力非常微弱,特別是今年在加入WTO和刺激經濟增長的雙重壓力下,稅收增收可謂是重任在肩、困難重重。與財政收入的緊迫相對應,各級地方政府卻在“大方”地減免稅收收入,例如,為了支持企業(yè)發(fā)展,地方政府越權自行制定了稅收先征后返等優(yōu)惠政策,而且不在少數(shù),這自然會減少稅收收入、削弱政府財力。為整頓稅收秩序、規(guī)范稅收收入、增加政府財力,2000年初國務院發(fā)出了《關于糾正地方自定稅收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明確要求各級地方政府一律不得自行制定稅收先征后返政策。而現(xiàn)在又出臺了這項措施,直接使中央財政獲得了稅收分享權。因此,我們認為,改革所得稅收入分配方式的措施似乎與糾正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有著相同的政策意圖,即要避免稅收流失,增加政府財力,也許,這項措施正是停止執(zhí)行先征后返政策的延續(xù),停止先征后返政策正是在為這項措施打基礎。
3、至于為什么選擇現(xiàn)在的時機出臺這項措施,我們認為,一個重要的因素就是我國加入了WTO.今年是我國加入WTO的第一年,我們要逐步按照WTO的有關規(guī)則履行相應的義務,享受應有的權利,這個過程中必然會遇到一些意想不到的事情,對于政府來說,必須要保持足夠的宏觀調控能力,以保證經濟的平穩(wěn)過渡,因此,確保財政收入就成為一項非常必要而且迫切的任務,特別是在今年財政增收困難比較大的情況下,任何增加收入的措施都有可能出臺,而這一項也許只是其中之一。
既然前面提到這次所得稅收入分配方式的改革與停止執(zhí)行稅收先征后返政策有著某種聯(lián)系,我們就有必要繼續(xù)分析一下這項措施對上市公司的影響,畢竟停止先征后返政策對上市公司來講是一個比較重要的稅收政策變化。
我們認為,所得稅收入分配方式改革對上市公司的影響是與稅收先征后返政策聯(lián)系在一起的,具體體現(xiàn)在兩個方面:
一方面,改革分配方式是對停止先征后返政策的進一步鞏固,而且更加有效。因為停止稅收先征后返政策只是制止了地方政府的行為,并沒有改變地方政府對上市公司稅收的態(tài)度和采取措施彌補的能力,所以,上市公司還有可能繼續(xù)享有地方政府的支持或其他優(yōu)惠措施,降低稅負。但是,如果企業(yè)所得稅由國家和地方按比例分享,而且還存在國家分享比例上升的趨勢,那么,地方政府在繼續(xù)支持企業(yè)為地區(qū)經濟發(fā)展做貢獻的同時,對于采取措施降低企業(yè)稅收負擔的興趣或能力限度將會下降,很有可能放棄干預。同時,由于地方稅收入來源受到影響,地方政府還有可能反而加強企業(yè)稅收征管,以增加收入,保證開支。所以,改革收入分配方式對于上市公司在獲得地方政府的稅收支持方面會帶來一些不利影響。
另一方面,由于所得稅收入分配方式改革是在停止稅收先征后返政策之后出臺的,因此,其對上市公司的不利影響已得到很大消化,應該不致引起大的震動。但是,一些上市公司有可能在地方政府的支持下通過其他方式已經降低了實際稅負,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自不必說,如果是地方政府自作主張的,經過這次調整后,這類上市公司的實際所得稅率將有可能上升,從而影響公司業(yè)績,對此,投資者應多加注意??磥恚鲜泄镜乃枚惵收{整這次可能是要來真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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