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驗資報告的真?zhèn)我鸬脑V訟絕大多數是民事訴訟,刑事訴訟也有發(fā)生。驗資報告的真?zhèn)斡烧l鑒定,注冊會計師界認為應由中國注冊會計師協(xié)會成立專門的鑒定委員會,訴訟實踐中則主要采用其他會計師事務所鑒定或其他會計、審計專業(yè)人員鑒定的方式。究竟哪一種方式較為合適,試作探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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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會計師事務所是否具備鑒定職能,尚存疑問。1980年12月財政部《關于成立會計顧問處的暫行規(guī)定》,1986年10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條例》和1994年1月1日至今執(zhí)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都沒有規(guī)定會計師事務所具備鑒定職能。因此,會計師事務所并非《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中所規(guī)定的“法定鑒定部門”。第二,注冊會計師的驗資活動屬審計行為。對注冊會計師的驗資報告進行鑒定,屬審計鑒定,一方面要鑒定驗資活動的對象——會計行為,另一方面要鑒定注冊會計師的審計行為。由其他會計師事務所來對驗資報告(即審計行為)進行鑒定,是用同一種方法來評價同行的審計行為,究竟是否恰當?第三,其他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鑒定報告,是單位意見,即集體意見,而非專家個人意見。
?。ǘ┲袊詴嫀焻f(xié)會成立專門的鑒定委員會進行投定。
第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第四條的規(guī)定“注冊會計師協(xié)會是由注冊會計師組成的社會團體?!庇勺詴嫀焻f(xié)會(社會團體)進行鑒定,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相沖突。第二,鑒定委員會或專門委員會所出具的鑒定報告,也是單位意見(集體意見),不是專家個人意見。
以會計師事務所或專門的鑒定委員會出具鑒定報告,在形式上回避了鑒定人當庭解答原告、被告雙方(或控辯雙方)或人民法院提出疑問的義務。
?。ㄈ┢渌麜嫀熓聞账淖詴嫀熞詡€人名義進行鑒定。
這種鑒定方式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決案件中某些專門性問題的時候,應當指派、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進行鑒定”之規(guī)定,亦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二條規(guī)定的“鑒定人”。但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第十六條第一款“注冊會計師承辦業(yè)務,由其所在的會計師事務所統(tǒng)一受理并與委托人簽訂委托合同”之規(guī)定。
由出具驗資報告的會計師事務所的其他注冊會計師,以個人名義進行鑒定。這雖也符合刑事訴訟法和民事訴訟法關于“鑒定人”的規(guī)定,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第四十二條“會計師事務所違反本法規(guī)定,給委托人、其他利害關系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之規(guī)定,本所的其他注冊會計師,雖然以個人名義進行鑒定,但其獨立性受到嚴重影響,試問鑒定人能夠作出讓自己工作單位承擔責任的鑒定報告嗎?
(四)其他會計、審計專業(yè)人員鑒定。
這雖符合刑事訴訟法和民事訴訟法關于“鑒定人”的規(guī)定,但由于注冊會計師業(yè)務專業(yè)性很強,其他會計、審計專業(yè)人員鑒定,難免隔靴搔癢,鑒定質量難以保證。
相比較而言,還是采用其他會計師事務所的注冊會計師以個人名義進行鑒定的方式較好,鑒定質量也能夠保證。但囿于注冊會計師不能以個人名義執(zhí)行業(yè)務的規(guī)定,因此中國注冊會計師協(xié)會應給予特別準許,或者人民法院在具體案件的審理過程中給予特別準許。
筆者認為,驗資報告的鑒定人可推行雙方推選制度。由糾紛雙方當事人——原告方、被告方(會計師事務所)或控辯雙方,各推選一名其他會計師事務所的注冊會計師擔任鑒定人,并報人民法院批準。再由雙方選定的鑒定人共同推選另外會計師事務所的一名注冊會計師(報人民法院批準,或由人民法院指定)擔任鑒定人,并任鑒定小組主持人。鑒定小組的鑒定意見應形成鑒定報告,某一鑒定人有不同意見也應寫入鑒定報告。鑒定人應當庭解答原告、被告雙方(或控辯雙方)或人民法院提出的疑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