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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具體準則修訂前后的比較

來源: 編輯: 2003/01/07 14:42:52  字體:
  本準則自1998年6月頒布以后,財政部1998年12月印發(fā)財會字(1998)66號文件,對準則的有關會計問題作了解答。隨著新的具體會計準則的頒布和其他準則有關內容的修訂,財政部對本準則作了修訂。 

  (一)初始投資成本的確定。 

  1.以放棄非貨幣性資產而取得的長期股權投資,其初始投資成本原規(guī)定按照公允價值確定。修訂后的本準則規(guī)定,其初始投資成本應按《企業(yè)會計準則——非貨幣性交易》的規(guī)定確定,即以放棄非貨幣性資產而取得的長期股權投資,其初始投資成本應以換出資產的帳面價值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以及支付的補價進行確定;對涉及換入多項資產中的長期股權投資,應按照取得長期股權投資的公允價值占換入資產公允價值總額的比例,對換出資產的帳面價值總額與應支付的相關稅費進行分配,以確定取得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成本(如涉及補價的還應加上補價)。 

  2.以債務重組方式取得的投資,其初始投資成本應按《企業(yè)會計準則——債務重組》即債權人應按重組債權的賬面價值進行確定;如果涉及多項股權的,應按各項股權的公允價值占股權公允價值總額的比重,確定各項股權的入帳價值。 

  (二)銜接辦法。 

  修訂后的本準則自2001年1月1日起執(zhí)行。對以前發(fā)生的投資業(yè)務,其會計處理方法與新規(guī)定的方法不同的,木予追溯調整,即對以前發(fā)生、但在施行之日仍然持有的投資,不進行調整。自修訂后的準則施行之日起應按新的規(guī)定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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