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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稽查時,被稽查企業(yè)享有的權利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 編輯: 2009/04/20 14:21:46 字體:

  1.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權向稅務機關了解國家稅收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以及與納稅程序有關的情況。

  2.要求保守秘密的權利。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權要求稅務機關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情況保密。

  3.如果稽查人員到企業(yè)檢查不出示稅務檢查證和稅務檢查通知書或人數少于兩人以上的,納稅人可以拒絕檢查。

  4.稅務稽查人員與被查對象有利害關系或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執(zhí)法的,被查企業(yè)有權要求他們回避。

  5.稅務稽查人員調取賬簿及有關資料時應當填寫《調取賬簿資料通知書》、《調取賬簿資料清單》,并要在3個月內完整退還。

  6.稅務稽查人員取證過程中,不得對當事人和證人引供、誘供和迫供。

  7.屬于金融、部隊、尖端科學等保密單位的,必須要求稅務稽查人員提供《稅務檢查專用證明》。

  8.稅務稽查人員查封納稅人的商品、貨物或其他財產時,未能提供有效的《查封(扣押)證》、《查封商品、貨物、財產清單》、《扣押商品、貨物、財產專用收據》的,納稅人可以拒絕查封。

  9.稅務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依法有告知當事人做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的義務,當事人依法享有陳述、申辯的權利。

  10.稅務機關對公民做出2 000元以上的罰款(含本數),或對法人和其他組織做出1萬元以上的罰款(含本數),當事人依法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在接到《稅務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后 3日內向做出處理決定的稅務機關提出書面申請,逾期不提出的視為放棄聽證權利,稅務機關收到當事人聽證請求后在 15日內舉行聽證。

  11.當事人可以親自參加聽證,也可委托1~2人代理;委托代理的應向其代理人出具委托書,并經稅務機關或聽證主持人審核確認。

  12.當事人認為聽證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回避;回避申請應當在舉行聽證的 3日前向稅務機關提出,并說明理由。

  13.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fā)生爭議時,可以在收到稅務機關填發(fā)的繳款憑證之日起60日內向上一級稅務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14.當事人對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強制執(zhí)行措施或者稅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或者稅務機關采取強制執(zhí)行措施、稅收保全措施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稅務機關申請復議,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15.稅務機關使用或損毀扣押的財物、違法實行檢查措施或執(zhí)行措施,給納稅人造成損失的,納稅人依法有權提出賠償。

責任編輯: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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