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況不予受理延期申報?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稅務機關不予受理延期申報或報送的申請:
1、在規(guī)定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的期限屆滿后提出的;
2、同一項納稅申報,同意延期申報或報送的期限已有(或累計已有)3個月的;
3、不能按規(guī)定提供有關資料的。
對不予受理的延期申報或報送申請,主管稅務機關應記錄備案,將申請資料退還給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并說明不受理原因。對經初步核實符合條件的延期申報或報送的申請,主管稅務機關應予以受理,并填寫《受理回執(zhí)》(一份)給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同時,對申請資料的復印件與原件核對無誤后,應將其原件退還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