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稅務機關清繳社保欠費管理和清繳工作
2006年9月5日,國家稅務總局下發(fā)了《關于進一步加強稅務機關征收社會保險費欠費管理和清繳工作的通知》(國稅發(fā)[2006]140號),針對一些地區(qū)存在的社會保險費欠費成因復雜,欠費管理不規(guī)范、清繳欠費難的現(xiàn)象,要求各級稅務機關進一步提高對加強社會保險費欠費管理和清繳工作重要性的認識,認真開展欠費清查,建立欠費人檔案,合理界定欠費人類型,對欠費人實施動態(tài)管理,合理界定欠費類型,對欠費實施分類管理,建立重點欠費人管理制度,突出對重點欠費人的管理,要明確清理欠費職責,加強部門之間配合。
社會保險是我國憲法賦予勞動者的一項基本權力,是勞動者由于年老、疾病、工傷、失業(yè)等原因喪失勞動能力或暫時不能勞動,由國家或者社會提供物質幫助的一種保障制度。1997年國務院作出了《關于建立統(tǒng)一的企業(yè)職工基本養(yǎng)老保險制度的決定》,1999年國務院頒布了《失業(yè)保險條例》和《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使我國養(yǎng)老、失業(yè)保險有了基本規(guī)定,將社會保險成為以立法形式強制實施的一種保障制度。社會保險制度實行權力義務對等原則,也就是勞動者在享受社會保險權利的同時,必須依法履行一定的社會保險義務,即參加社會保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繳納社會保險費等等。為加強和規(guī)范社會保險費征繳工作,保障社會保險金的發(fā)放,2001年至2002年期間,部分省、市根據(jù)國務院《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guī),制定了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辦法,確定社會保險費由地方稅務機關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征收。
從我們地稅機關近幾年來征收社會保險費的情況看,征收工作發(fā)揮出地稅系統(tǒng)征收力量大的優(yōu)勢,加大了社保費征收力度,規(guī)范了社保費征收管理,建立、完善了社?;鹗罩蓷l線的管理體制,實現(xiàn)了社會保險費地稅征收、財政管理、社保發(fā)放的管理格局,并且充分發(fā)揮了地稅機關征收網絡和技術優(yōu)勢,為社保費向稅過渡打下基礎。但是,由于地稅只負責征收業(yè)務,參保登記、繳費基數(shù)核定等核心工作仍歸社保部門負責,現(xiàn)行征繳管理體制沒有實質性變化。法律的局限性、客觀經濟環(huán)境、以往歷史陳欠等綜合因素,從根本上制約著地稅機關的征繳力度,特別是控制和清理欠費工作難度變得更大。社保費地稅征繳后,不僅要控制新欠的發(fā)生,還要逐步清理舊欠,工作量和難度相當大。雖然地稅部門對欠費的單位可以采取強制執(zhí)行措施,但卻很難控制欠費勢頭。況且在目前形勢下,對“死欠”和“舊欠”仍需要與社保、財政等部門共同研究制定妥善的解決辦法。
2005年4月,為貫徹全國稅收征管工作會議和全國稅務機關社會保險費征收管理工作座談會要求,不斷提高稅務機關社保費征收管理工作的質量和效率,國家稅務總局印發(fā)了《關于切實加強稅務機關社會保險費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稅發(fā)[2005]66號)。通知曾提到:欠費是社保費征收管理中的一個難點,各地要采取行之有效措施,大力壓欠。要通過開展欠費清查工作,對歷年欠費逐戶核實,建立欠費人檔案和清理欠費臺賬,加大監(jiān)控力度,對欠費和欠費人合理進行分類,實施動態(tài)的分類管理。對其中欠費數(shù)額較大的重點欠費人,作為各級重點監(jiān)控對象,實施跟蹤管理,定期追欠。同時,還強調要將清欠工作列入目標管理考核,建立清欠目標責任制,在摸清欠費情況的基礎上,制定清欠計劃并抓好落實。
此次總局將欠費管理與清繳作為一項重點任務來抓,可見其工作的重要性,這也標明了社保欠費的巨大隱患已到了非解決不可的地步。地稅機關承擔著征收社保費的主體地位,是國務院《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賦予和省級人民政府確定的,征收社會保險費是我們必須履行的一項重要職責,是稅務機關依法行政和依法籌集社會保障資金的基本要求。社會保險費欠費管理和清繳作為地稅機關征收社會保險費工作的重要內容,欠費及其管理、清繳情況,在一定程度上體現(xiàn)稅務機關社會保險費征管工作的質量和效率。這樣,為打好清繳社保欠費這場功堅戰(zhàn),我們一是要克服“代征”社保費的錯誤認識,樹立稅務機關就是社保費征繳主體的正確觀念,不斷強化稅務機關的社保費征收主體地位,將社會保險費的欠費管理和清繳工作落到實處,努力提升稅務機關形象;二是要發(fā)揮地稅機關征收力度大、征稅網點多、征管信息資源和征管經驗豐富、征管信息化水平高,熟悉企業(yè)生產經營、財務管理、工資水平等方面的優(yōu)勢,進一步加強社保費征收管理,更好地籌集社會保險資金,維護繳費人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