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算退稅是否應加算銀行利息

來源: 編輯: 2003/12/05 13:15:13 字體:
    2002年第一季度,A公司繳納企業(yè)所得稅40萬元,此后的三個季度該公司一直虧損,到2002年底,公司仍虧損100余萬元。今年6月,A公司向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多繳的40萬元企業(yè)所得稅,稅務機關審核認定,應給予退還。但在辦理退稅時,稅務機關卻沒有加算銀行利息。

    請問:A公司這筆退稅是否應加算銀行利息?

    答:雖然《稅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條規(guī)定:“納稅人超過應納稅額繳納的稅款,稅務機關發(fā)現(xiàn)后應當立即退還;納稅人自結算繳納稅款之日起三年內(nèi)發(fā)現(xiàn)的,可以向稅務機關要求退還多繳的稅款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稅務機關及時查實后應當立即退還?!钡抖愂照鞴芊▽嵤┘殑t》第七十八條規(guī)定:“《稅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條規(guī)定的加算銀行同期利息的多繳稅款退稅,不包括依法預繳稅款形成的結算退稅、出口退稅和各種減免退稅?!盇公司繳納的40萬元企業(yè)所得稅是依法預繳稅款形成的多繳稅款,屬“結算退稅”,所以,該公司這筆退稅不應加算銀行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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