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財產轉讓所得征收稅的依據(jù)有哪些?
個人財產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以下依據(jù):
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第九項規(guī)定:財產轉讓所得應納個人所得稅;第三條第五項規(guī)定:財產轉讓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二十;第六條第一款第五項規(guī)定:財產轉讓所得,以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二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一款第五項所說的財產原值,是指:(一)有價證券,為買入價以及買入時按照規(guī)定交納的有關費用;(二)建筑物,為建造費或者購進價格以及其他有關費用;(三)土地使用權,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開發(fā)土地的費用以及其他有關費用;(四)機器設備、車船,為購進價格、運輸費、安裝費以及其他有關費用;(五)其他財產,參照以上方法確定。納稅義務人未提供完整、準確的財產原值憑證,不能正確計算財產原值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財產原值。第二十條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一款第五項所說的合理費用,是指賣出財產時按照規(guī)定支付的有關費用。
三是《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建設部關于個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9]278號)規(guī)定:個人出售自有住房取得的所得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個人出售自有住房的應納稅所得額分三種情況計算征收:一是個人出售除已購公有住房以外的其他自有住房,其應納稅所得額按照個人所得稅法的有關規(guī)定確定;二是個人出售已購公有住房,其應納稅所得額為個人出售已購公有住房的銷售價,減除住房面積標準的經濟適用住房價款、原支付超過住房面積標準的房價款、向財政或原產權單位繳納的所得收益以及稅法規(guī)定的合理費用后的余額。已購公有住房是指城鎮(zhèn)職工根據(jù)國家和縣級(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城鎮(zhèn)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規(guī)定,按照成本價(或標準價)購買的公有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價格按縣級(含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guī)定的標準確定;三是職工以成本價(或標準價)出資的集資合作建房、安居工程住房、經濟適用住房以及拆遷安置住房,比照已購公有住房確定應納稅所得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