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儲蓄逾期取利息能否免繳個人所得稅?

來源: 編輯: 2006/04/07 14:10:02 字體:

  問:本人于2002年10月在我市建設銀行辦理了3年期零存整取教育儲蓄存款業(yè)務。因我工作忙,沒有在2005年10月份及時進行支取,至2006年2月,已超過支取期限4個多月了。昨天,我到建設銀行去支取這筆教育儲蓄時,建行的工作人員說,因我的教育儲蓄逾期支取了,所以便不能再享受利率和免稅的優(yōu)惠政策。請問,建行工作人員的說法是否正確?

  答:根據《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的實施辦法》(1999-9-30國務院令第272號)第五條,《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人民銀行、教育部關于印發(fā)〈教育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實施辦法〉的通知》(2005-09-14國稅發(fā)[2005]148號)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的相關規(guī)定,以及《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人民銀行、教育部關于印發(fā)〈教育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解答〉的通知》(2005-11-15國稅發(fā)[2005]182號)第十條第二款“逾期支取教育儲蓄,其超過原定存期的部分,按支取日活期儲蓄存款利率計付利息,并對逾期期間的利息征收利息稅”之規(guī)定,只要你辦理的儲蓄業(yè)務符合教育儲蓄的條件,并且提供了儲戶的身份證或戶口簿,以及所在學校開具的正在接受非義務教育的學生身份證明,對原定存期內的利息,銀行應該給予利率和免予扣繳利息稅的優(yōu)惠政策。而對于超過前述原定存期期間的儲蓄,銀行則應按你實際支取該儲蓄之本金和利息時的活期儲蓄存款利率計付利息。對該部分逾期的利息所得,應當征收利息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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