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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黨政府時期的使用牌照稅

來源: 編輯: 2006/03/28 00:00:00 字體:

  使用牌照稅的前身是各地的船捐、車捐,1935年改為使用牌照稅,定位縣級稅收。1941年第三次全國財政會議決議,為劃一推行使用牌照稅,制定使用牌照稅征收通則十五條,于1942年2月24日公布施行。通則規(guī)定:凡使用公共道路的車、船、肩輿,除汽車類車輛照汽車管理規(guī)則納捐外,一律向所在縣市納使用牌照稅。

  通則規(guī)定,

  車類:

  人力車,每輛稅款全年不得超過三十六元;

  獸力車,每輛稅款全年不得超過七十二元。

  船類:

  人力船,每只稅款全年不得超過八十元;

  機器船,每年每噸稅款不得超過五元。

  肩輿:沒乘稅款全年不得超過二十四元。

  獸力駝馱,沒駝馱稅款每年最高不得超過八十元。以上稅款分四季繳納。

  通則還規(guī)定了免稅范圍:已在市縣領有牌照的,經過或停留本市縣時間在一個月以內者,以及納海關船鈔之輪船、專駛公路的公有交通工具,均與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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